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肖某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0閱讀量:(1366)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愛刑初字第5號
公訴機關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男。2014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愛民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愛民分局取保候審。2014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本院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朱國濱,黑龍江遠東律師集團牡丹江事務所律師。
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以牡愛檢訴刑訴(2014)1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盜竊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許琳琳出庭支持公訴。肖某某及其辯護人朱國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23日期間,被告人肖某某利用其在牡丹江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的便利,趁他人不備,多次將該公司院內堆放的鋁閘瓦片藏于其電瓶車內盜走。2014年10月23日肖某某實施盜竊離開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肖某某共計盜竊鋁閘瓦片117.5片約352.5公斤。經牡丹江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物品價值8.6元/公斤,所盜物品總價值3031.50元。肖某某銷贓得款2000元用于生活開銷。案發后所盜鋁閘瓦片52.5片被公安機關依法追繳并返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肖某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并有其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筆錄、被害人趙某某的陳述筆錄、證人程X甲、程X乙的證言筆錄、肖某某的戶籍證明、公安機關抓獲、破案經過、牡丹江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扣押、發還物品清單、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現場勘驗工作記錄、辨認筆錄、現場監控錄像等證據證實,足以定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予以懲處。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肖某某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關于肖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部分返贓,可對肖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肖某某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可對其從輕處罰;所盜贓物部分被追繳并返還被害人,可對肖某某酌情從輕處罰。為嚴明國法、打擊犯罪,保護公司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此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仇爽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