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杜某與李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1閱讀量:(1217)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沭韓民初字第0149號
原告杜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沭陽縣人,農民。
委托代理人孫球,江蘇鐘山明鏡(宿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沭陽縣人,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波,沭陽縣韓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杜某訴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趙加卓獨任審判,于2014年3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國壯、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現在要求法院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對原、被告獲得的交通事故賠償款690800元予以各半分割。
被告辯稱:不同意離婚。被告現有疾病,臥床不起,如果法院判決離婚,賠償款690800元被告應當多分或者原告給予被告一定的經濟幫助款。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5月4日舉行結婚儀式,于20**年*月*日生男孩李某某,后于2010年1月25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李某某于2013年10月5日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原、被告尚有因李某某死亡獲得的賠償款690800元在連云港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賠付資金理賠賬戶未領取。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支持上述訴請。
另查明:被告李某患有銀屑病性關節炎,2011年確診后,病情逐漸加重,現長期臥床。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被告答辯、結婚證、被告的病歷、人民調解書協議書、連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海州大隊出具的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登記結婚,系合法的婚姻關系,依法受法律保護。在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夫妻之間有相互扶助義務,被告李某患有疾病需要治療,故原告應給與被告一定的經濟幫助。調解不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杜某與被告李某離婚;
二、夫妻共同財產:因李某某死亡在連云港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賠付資金理賠賬戶的賠償款6908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所有;
三、原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酌情給付被告經濟幫助款48000元。
案件受理費2754元,減半收取1377元,由原告負擔700元,被告負擔67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同時向該院(戶名:宿遷市財政局國庫處,帳號:460101040004680,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宿城支行)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754元。
代理審判員 趙加卓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書 記 員 孟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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