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鐘某梅等與劉某春等機動交通事故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4閱讀量:(1506)
景德鎮市昌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昌民一初字第163號
原告鐘某梅(系劉某松之妻),女,漢族,
原告劉某康(系劉某松之子),男,漢族
原告劉某健(系劉某松之子),男,漢族
原告劉某進(系劉某松之父),男,漢族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金鵬光、黃平水,江西景之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春,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米玉豐,江西太陽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市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何某園,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鐘某梅、劉某康、劉某健、劉某進訴被告劉某春、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獨任審理。原告鐘某梅、劉某康、劉某健、劉某進及其委托代理人金鵬光、黃平水、被告劉某春委托代理人米玉豐、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某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方訴稱:2014年5月29日,四原告親屬劉某松駕駛贛HU93**號微型客車沿景德鎮市昌江區生態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與相對方向由被告劉某春超速駕駛的贛H591**號小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劉某松當場死亡。贛H591**號車輛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市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劉某春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百分之四十的民事責任,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市中心支公司承擔保險責任,賠償款合計308596.1元。
原告方舉證如下:1、四原告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父子關系證明,擬證明四原告訴訟主體適格,被撫養人劉某進還需撫養5年的事實,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按城鎮標準;2、被撫養人劉某健的入學通知書、學校證明。擬證明被撫養人劉某健未參加工作,并證明還需要被供養為期一年的大學學習的事實;3、交通事故認定書、火化證明、死亡證明。擬證明被告劉某春需承擔此次事故40%的責任,受害人劉某松因此次交通事故導致其死亡的事實;4、劉某春駕駛證、行駛證,擬證明被告劉某春訴訟主體適格;5、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險保單,擬證明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市中心支公司訴訟主體適格;6、發票票據若干,擬證明受害人劉某松的親屬處理其后事所花費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費等用共計50000元的事實。7、贛HU93**號微型客車定損單,擬證明該車受損情況。
被告劉某春質證認為:1.沒有異議;2.很本案無關;3、4、5證據無異議;6.和本案無關;7無異議。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分公司質證認為:證據1無異議;證據2關聯性有異議;證據3無異議,但是被告劉某春不應承擔百分之四十的責任;證據4無異議;證據5無異議;證據6、聯性有異議;證據7是我公司定損的,無異議。
被告劉某春答辯稱:我墊付了12萬元。
被告劉某春舉證如下:1、收款人為李軍華、劉文建的2萬元收條2、收款人為鐘梅龍的10萬元收條
原告方質證:1、沒有異議,是我們收的。2、10萬元的不清楚,不是我們收的,不認可。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市中心支公司質證認為無異議。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市中心支公司答辯稱:1、責任比例劃分錯誤2、劉文建的被撫養人生活費不予支持3、精神撫慰金及處理后事費用偏高4、我方不應承擔本案訴訟費。
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市中心支公司沒有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劉某松駕駛贛HU93**號微型客車行駛至二亭村路段時,和被告劉某春駕駛的贛H591**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劉某春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對本起事故作出了事故責任認定,劉某松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劉某春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經查,被告劉某春駕駛的贛H591**號小型客車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后,被告劉某春支付給原告方人民幣2萬元。后因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原告方訴至我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與被告的陳述及雙方提供的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造成本案的交通事故中劉某松醉酒、超速、占道行駛,被告劉某春超速行駛,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松負主要責任,被告劉某春負次要責任。故對于原告方的損失,被告劉某春應承擔40%。贛H591**號小型客車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不計免賠,故對于原告方的損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市中心支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方提供的證據表明劉某松和被撫養人劉某進居住地、戶籍地均屬城市規劃區,應適用江西省城鎮賠償標準。原告各項賠償款確認如下:1.死亡賠償金437460元(21873元/年*20年);2.喪葬費21791元(43582元/2);3.被撫養人生活費,劉某進有四個子女,還需撫養5年,撫養費為17313.75元(13851元*5/4),因劉某健已經成年具有勞動能力,對其撫養費不予支持;4、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5、親屬處理后事的費用,此費用包含在喪葬費中,不予支持。6、財產損失,提供了定損單6850元,予以支持。綜上,原告各項損失款合計533414.75元。上述款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分公司應在交強險內支付112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內支付168586.9元﹤(533414.75-112000)*40%﹥。對于被告劉某春已經支付給原告方人民幣20000元,由原告方在收到保險公司賠償款后返還給被告劉某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鐘某梅、劉某康、劉某健、劉某進各項賠償款合計人民幣280586.9元(上述款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分公司在交強險內支付168586.9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支付112000元)。
原告鐘某梅、劉某康、劉某健、劉某進在收到保險賠款后十日內支付給被告劉某春人民幣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929元,減半收取,由原告承擔169.5元,被告劉某春承擔2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聶宗宏
二O一四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陳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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