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玲與頓某峰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4閱讀量:(1665)
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源民初字第83號
原告王某玲,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南九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頓某峰,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被告漯河市某某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負責人熊某鴻,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宏偉,河南許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住所地源匯區某某路。
負責人李某南,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珂,河南長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華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毛某文,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支公司公司員工。
原告王某玲訴被告頓某峰、被告漯河市某某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以下簡稱網通公司)、中國人民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公司)、中華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某某財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丹,被告網通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宏偉,被告某某財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趙珂,被告中華某某財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曹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玲訴稱,2012年11月8日上午7點左右,漯河市網通公司司機頓某峰駕駛豫LN26**號雙排車(在中華某某財險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某某財險公司郾城支公司,分別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沿翠華山路由南向北行駛后經長江路口時與騎電動車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右第一、二肋骨骨折、右肩鎖骨關節脫位并造成原告腦震蕩。后經漯河市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被告頓某峰付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4800元,未向原告支付其他費用。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39862.67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頓某峰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認可,但原告訴請過高,請法院依法判決。另外,該車在保險公司買的有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已經向原告支付了4800元,保險公司應當向其理賠。
被告網通公司辯稱,事故是由司機造成的,不應當由公司承擔責任。該車在保險公司買的有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被告某某財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公司僅有三責險,原告損失超過交強險部分應按事故責任劃分比例賠償。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被告中華某某財險公司辯稱,原告訴請過高,如果肇事車輛確在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同意在合法合理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8日上午7時左右,漯河市網通公司司機頓某峰駕駛豫LN26**號雙排車,沿翠華山路由南向北行駛經長江路口時與騎電動車的原告相撞,造成王某玲受傷的交通事故。頓某峰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上述事實有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五執勤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予以證明。事故發生后王某玲先被送往漯河市醫學高等專科學校第三附屬醫院接受治療,診斷為腦震蕩、右枕部頭皮血腫、右第一、二肋骨骨折等,2012年11月14日出院,花費醫療費3253.13元。2012年11月14日,王某玲到漯河慈善醫院繼續治療,2012年12月6日出院,醫療費共計6630.80元。被告頓某峰駕駛的豫LN26**號汽車在中華某某財險公司和某某財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三責險,三責險的保險金額為2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漯河科技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于2013年6月25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結論為王某玲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一項。漯河市郾城區人民醫院于2013年6月25日出具關于對王某玲后續治療費用的評估意見中載明,王某玲需行內固定物取出術及繼續康復治療,后續治療費用約為5000元。
另查明,王某玲的護理人員為其配偶張海軍。為農業戶口。2012年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7524.94元/年。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醫療費票據、保險單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2012年11月8日上午7時左右,漯河市網通公司司機頓某峰駕駛豫LN26**號雙排車,沿翠華山路由南向北行駛,經長江路口時與騎電動車的原告相撞,造成王某玲受傷的交通事故。頓某峰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上述事實清楚,本院予以認定。公民享有生命權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依據原告住院機構出具的票據,結合病例和診斷證明,原告王某玲的損失包括醫療費9883.93元(3253.13元+6630.80元=9883.93元),后續治療費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70元(30元/天×29天=870元),營養費290元(10元/天×29天=290元),該三項共計16043.93元。原告的損失還包括護理費597.87元(7524.94元/年÷365天×29天=597.87元),誤工費597.87元(7524.94元/年÷365天×29天=597.87元),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一處十級傷殘,傷殘賠償金為15049.88元(7524.94元/年×20年×10%=15049.88元),本院酌定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酌定為200元。中華某某財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31445.62元(10000元+597.87元+597.87元+15049.88元+5000元+200元=31445.62元),扣除頓某峰已經支付的4800元,中華某某財險公司需向王某玲賠償26645.62元(31445.62元-4800元=26645.62元)。因本次事故中王某玲負次要責任,本院酌定王某玲對本次事故承擔20%的責任,故某某財險公司需在三責險范圍內承擔4835.14元【(16043.93元-10000元)×80%=4835.14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王某玲支付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6645.62元(被告頓某峰支付的4800元已經扣除);
二、被告中國人民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王某玲支付醫療費4835.14元。
三、駁回原告王某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800元,鑒定費1300元,原告王某玲承擔500元,被告頓某峰承擔1600元,被告漯河市某某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天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喬清霞
審 判 員 楊 景
人民陪審員 周 剛
二0一四年元月二日
書 記 員 徐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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