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0-25閱讀量:(1555)
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鄲民初字第624號
原告于培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住鄲城縣**鎮**村*莊。身份證號碼:412726*********.
原告張衛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412726**********.
原告張克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412726**********.
原告張東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412726**********.
原告張向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412726***********.
委托代理人錢志強,河南奉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增某,男,漢族,生于19**年*月*日,住河南省鄲城縣南**鎮**村。身份證號碼:412726**********.
被告黃星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住浙江省臺州市**區**鎮**村*號。身份證號碼:331003***********.
委托代理人廖永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溫嶺市**鎮*村*號。
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州市椒江支公司,機構代碼:7046****-*.
法定代表人徐米某,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高勇,浙江大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于培某、張衛某、張克某、張東某、張向某與被告李增某、被告黃星某、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州市椒江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東某及其原告于培某、張衛某、張克某、張東某、張向某的委托代理人錢志強,被告黃星某的委托代理人廖永某,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州市椒江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勇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增某經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于培某、張衛某、張克某、張東某、張向某訴稱,2014年2月18日下午,被告黃星某駕駛“浙JD****”小型轎車,從路橋到臺州市車管所,16時24分,黃星某駕車沿椒江區開發大道南側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南野份村路段時,與李增某駕駛的自南向北橫過南側機動車道的“蘇NP****”正三輪載客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李增某及乘車人張士某、何升某、李某某四人不同程度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張士某受傷后被送往臺州市中心醫院治療,后轉院至河南省鄲城縣人民醫院治療,因治療無效死亡。此事故經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椒江大隊作出責任認定,被告黃星某、李增某分別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張士某無責任。案件發生后被告黃星某、李增某、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州市椒江支公司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為維護五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你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黃星某、李增某、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州市椒江支公司賠償五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死亡補償費、精神撫慰金、喪葬費等共計:617445.62元。
被告李增某未答辯。
被告黃星某辯稱,我的“浙JD****”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州市椒江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我愿意按責任比例賠償。
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州市椒江支公司辯稱,對交警部門做出的事故認定沒有異議,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第三者責任險限額是50萬元。五原告的賠償項目要求過高。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下午,被告黃星某駕駛“浙JD****”轎車,從路橋到臺州市車管所,16時24分,黃星某駕車沿椒江區開發大道南側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南野份村路段時,與李增某駕駛的自南向北橫過南側機動車道的“蘇NP****”正三輪載客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李增某及乘車人張士某、何升某、李某某四人不同程度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張士某先后被送往浙江省臺州市中心醫院治療,住院36天、后轉院至河南省鄲城縣人民醫院治療,住院129天,總計花去醫療費126390.25元。此事故經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椒江大隊作出責任認定,被告黃星某、李增某分別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張士某無責任。另查明,“浙JD****”轎車在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州市椒江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是50萬,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黃星某已為張士某墊付醫療費35000元。被告李增某也為張士某墊付醫療費35000元,就賠償問題被告李增某與五原告也達成了調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州市椒江支公司為張士某墊付醫療費10000元。五原告與被告李增某在開庭前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李增某自愿一次性賠償五原告經濟損失40000元,雙方從此兩清。死者張士某,生于1970年2月3日,是農業家庭戶口。
以上事實,由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椒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抄件)、機動車保險報案清單、死者張士某的死亡醫學證明書、鄲城縣人民醫院醫療費票據、鄲城縣人民醫院住院病歷、臺州市中心醫院住院收費票據及費用清單、住院證、出院證、交通費票據、五原告的戶籍證明、五原告與被告李增某達成的賠償協議一份、被告黃星某墊付醫療費的收據等在卷證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黃星某駕駛“浙JD****”轎車,從路橋到臺州市車管所,16時24分,黃星某駕車沿椒江區開發大道南側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南野份村路段時,與李增某駕駛的自南向北橫過南側機動車道的“蘇NP****”正三輪載客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李增某及乘車人張士某、何升某、李某某四人不同程度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該事故經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椒江大隊作出責任認定,被告黃星某、李增某分別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張士某無責任。張士某因治療無效死亡,于培某、張衛某、張克某、張東某、張向某應該得到相應的賠償。五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應得到的各項賠償費用為:醫療費126390.25元、誤工費2995.39(8475.34元/年÷365天×129天)元、在河南省鄲城縣人民醫院的護理費7558.62(29041元/年÷365天×95天)元、營養費2580(20元/年×129天)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70(30元/天×129天)元、喪葬費18979(37958元×50%)元、死亡補償金169506.8(8475.34元/年×20年)元。張士某的死亡給五原告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傷害,五原告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本院酌情認定70000元。五原告提供的交通費10000元,考慮到死者張士某的病情,租車從臺州轉院至河南省鄲城縣人民醫院及住院時間等實際情況,本院酌情認定8000元。以上費用總計:409880.06元。扣除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州市椒江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0000元,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州市椒江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五原告110000元。根據被告黃星某在事故中承擔的責任,原告黃星某應賠償五原告經濟損失144940.03(289880.06元×50%)元,由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州市椒江支公司在其第三者責任險內予以賠償。被告黃星某已墊付的35000元,五原告應當返還給被告黃星某。被告李增某應該賠償五原告的經濟損失,五原告已與被告李增某達成庭外調解協議,且以實際履行,本院予以認可。五原告請求其各項損失按事故發生地浙江臺州市的城市標準計算,因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也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五原告請求的在浙江省臺州市住院治療的護理費,因已包含在醫療費當中,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州市椒江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于培某、張衛某、張克某、張東某、張向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死亡補償費、精神撫慰金、喪葬費等共計:11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州市椒江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于培某、張衛某、張克某、張東某、張向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死亡補償費、精神撫慰金、喪葬費等共計:144940.0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黃星某墊付的醫療費35000元,原告于培某、張衛某、張克某、張東某、張向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予以返還。
四、駁回原告于培某、張衛某、張克某、張東某、張向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00元,被告黃星某負擔5000元,原告于培某、張衛某、張克某、張東某、張向某負擔4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巴起駿
審判員 趙衛杰
審判員 趙增瑞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書記員 朱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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