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俊某訴王某近(進)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5閱讀量:(1625)
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鄲民初字第2006號
原告王俊某,男,漢族,住鄲城縣**鄉**行政村*莊**號。
委托代理人錢志強,河南奉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近(進),男,漢族,住鄲城縣**鄉**行政村*莊**號。
原告王俊某訴被告王某近(進)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錢志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近(進)到庭后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原、被告合伙購買挖機,后原告退伙,2014年6月份,經算賬,被告應返還給原告50000元,被告同意十日內付清。原告找被告要求還款,被告一直推脫,至今未還。要求被告返還原告欠款50000元。
被告辯稱,與被告是合伙關系,確實買挖機了,但雙方都賠了,不應該退給他50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份,原、被告合伙共同出資分期付款購買挖機一臺,被告出資42000元,原告出資現金12000元、提供板車一輛作價20000元。2014年6月,經原、被告協商,原告退出合伙,被告給付原告50000元,該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錄音等證據在案佐證,可以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退伙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債務應當清償,被告應當償還原告欠款50000元,原告的請求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近(進)償還原告王俊某欠款5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525元,由被告王某近(進)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 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梁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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