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于某某與喬某某撫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5閱讀量:(1517)
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鄲民初字第155號
原告于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鄲城縣**鎮**行政村*莊。
委托代理人王其煜,系河南文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喬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錢志強,系河南奉獻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于某某與被告喬某某撫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新琦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1999年被告丈夫因車禍亡故,留下四個年幼子女和一個年邁的婆母,同年五月份,被告無力撫養其子女,便托人介紹原告到她家,以招夫養子。原告到被告家共同生活時,其房屋破舊不能再住,原告向其父親借了5000元購買建筑材料,又將自己的房子扒掉拆下了舊房料,從大田地里拉土墊高了被告家的原宅基后,蓋了4間出廈起脊平房。2005年原告又在被告家的宅基上蓋了4間偏房、1間過道并砌了院墻。2011年6月份被告婆母去世(在被告婆母去世之前原被告一起贍養其13年),被告又借錢為其辦理喪葬事宜及一周年待客。被告的婆母入土不久,被告以在縣城照料小兒子上學為名與原告分居。被告婆母二周年、三周年都是原告一人借錢辦理。原告又辦理了被告長女與次女的婚事。2013年9月下旬,被告帶著現任丈夫突然闖到原告家的地里,給原告要地并要趕原告走,為此發生糾紛,因此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撫養其四個孩子的撫養費50000元,依法分割共同財產、債務。
被告辯稱,原告所訴不符合法律規定。
經審理查明,被告喬某某和其丈夫生有四個子女,長女于歡某生于1988年,次女于宣某生于1990年7月26日,三女于衛某生于1993年4月14日,兒子于新某生于1995年2月19日。2003年5月份被告喬某某的丈夫去世,當年原告的長女和次女外出打工,第二年麥收后原被告同居生活。2004年9月份被告用其長女和次女打工掙的錢及其丈夫去世賠償的4000元錢建了堂屋,2008年被告的三女兒外出打工,2009年被告又用其長女和次女打工的錢建了偏房及門樓,2011年6月份原被告分居。被告喬某某在庭審中陳述,原被告同居期間,原告外出打了三次工,第一次拿回來300元、第二次拿回來500元、第三次拿回來1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同居三個月后,被告就建造了堂屋,原告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被告建造堂屋時為其添置了財產,因此被告所建造的堂屋應屬被告所有。同時原告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建造堂屋及門樓時為被告添置任何財產,且被告陳述建造上述房屋是其長女和次女打工掙的錢,因此上述財產不能認定為原被告共同創造財產,仍應屬被告所有。原被告同居期間,原告對被告的子女沒有法律上的撫養關系,被告不承認原告對其子女承擔了撫養義務,且原告也不能提供對被告子女承擔撫養義務的證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的請求不予支持。被告承認同居期間原告外出打工三次,共給付其現金1800元,該財產屬原告個人財產,被告應予返還。原告其它請求未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喬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三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于某某現金1800元。
二、駁回原告于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喬某某承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二份。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新琦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 劉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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