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0-25閱讀量:(1545)
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鄲民初字第1078號
原告于朝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蘇、王其煜,河南文浩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張衛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永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
被告周口市某某運輸集團鄲城公司,住所地鄲城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段志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該公司法律顧問,一般代理。
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路*號。
代表人王向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大鵬,河南團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于朝某訴被告張衛某、周口市某某運輸集團鄲城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汽運集團鄲城公司)、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以下簡稱A保險周口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朝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蘇、被告張衛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永某、被告某某汽運集團鄲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某、被告A保險周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大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1月20日,原告于朝某和劉全某簽訂購車協議,劉全某將其所有的豫P3E***輕型普通貨車轉讓給原告。2014年2月15日7時許,被告張衛某駕駛豫PD8***中型普通客車沿S207線自南向北行駛至鄲城縣宜路鎮陸莊62米處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由楊東某駕駛豫P3E***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楊東某死亡和豫P3E***輕型普通貨車嚴重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鄲城縣交警大隊作出責任認定:張衛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東某負次要責任。豫PD8***中型普通客車在被告A保險周口公司投有保險。請求判令各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0876元。
被告張衛某辯稱,評估車輛已經是報廢車輛,實際市場價值在2000元左右,其他同某某汽運集團鄲城公司的意見。
被告某某汽運集團鄲城公司辯稱,原告于朝某不是豫P3E***的登記車主,不具備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原告給被告造成的損失,被告保留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原告提供的鑒定費票據不是正規發票,不能證明本次鑒定的費用;對車載禮炮的評估不應當予以支持,首先,禮炮和車輛是相互獨立的兩個物品,與車輛不是整體和部分的關系,其次,評估人員僅僅是舊機動車鑒定估價師,不具備對禮炮評估的資質,原告也沒有向鑒定機構提供禮炮購買發票等證據證明該禮炮事故發生時的價值,再次,該評估報告書也沒有寫明禮炮的評估過程,和評估依據,故對車載禮炮的評估不應予以采信。
被告A保險周口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只在被告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損失,另要求請求人提供符合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的證據,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其他同被告張衛某、某某汽運集團鄲城公司的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15日07時00分,被告張衛某駕駛“豫PD8***”中型普通客車沿S207線自南向北行駛至鄲城縣宜路鎮陸莊北62米處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由楊東某駕駛“豫P3E***”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楊東某、“豫P3E***”輕型普通貨車乘車人于海某、“豫PD8***”中型普通客車乘坐人郭秀某、王小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2014年2月19日,楊東某經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14年2月27日,鄲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鄲公交認字(2014)000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衛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東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于海某、郭秀某、王小某無責任。“豫PD8***”中型普通客車在被告A保險周口公司投有交強險,保單號為PDZA201341270000023130,保險期間自2013年6月19日零時起至2014年6月18日二十四時止。
另查明,豫P3E***輕型普通貨車的實際所有人為原告于朝某。豫PD8***中型普通客車的車輛登記所有人為某某汽運集團鄲城公司。2014年8月11日周口瑞豐財物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作出周瑞財評字(2014)104號價格評估報告書,結論為:車輛損失14556元、車載禮炮損失4320元。價格評估人員李貴生、朱建軍的執業資格名稱均為舊機動車鑒定估價師。評估報告書中沒有注明禮炮的評估過程、和評估依據。原告于朝某支出鑒定費2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財產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鄲城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衛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東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于海某、郭秀某、王小某無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采信。“豫PD8***”中型普通客車在被告A保險周口公司投有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即被告張衛某承擔70%的責任,被告某某汽運集團鄲城公司對被告張衛某承擔連帶責任;原告于朝某承擔30%的責任。被告某某汽運集團鄲城公司關于:“評估人員僅僅是舊機動車鑒定估價師,不具備對禮炮評估的資質,原告也沒有向鑒定機構提供禮炮購買發票等證據證明該禮炮事故發生時的價值,再次,該評估報告書也沒有寫明禮炮的評估過程,和評估依據,故對車載禮炮的評估不應予以采信。”的辯論觀點有理有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的鑒定費2000元雖然不是正式發票,但是其實際支出,應當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給原告于朝某財產損失2000元;
二、被告張衛某賠償原告于朝某的其他損失(財產損失12556、鑒定費2000元)14556元的70%,計款10189.2元;
三、被告周口市某某運輸集團鄲城公司對第二項判決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判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5元,由原告于朝某負擔125元,被告張衛某負擔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梁 爽
審判員 付占軍
審判員 張曉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 王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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