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深圳市某某電子有限公司與龍某某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5閱讀量:(1429)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深中法勞終字第541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市某某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鄒志聰,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杜奕良,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龍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芳,廣東青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深圳市某某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與上訴人龍某某因勞動爭議一案,均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5)深寶法沙勞初字第3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某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5)深寶法沙勞初字第323號第一項;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龍某某承擔。
上訴人龍某某上訴請求:請求對一審判決進行改判,判決某某公司違法解除龍某某勞動關系成立,給付龍某某賠償金24500元,支付2015年2月、3月未發工資736.06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合法有效,雙方的合法權益均應受法律法規的保護。雙方爭議事項為原審第十項,對于雙方沒有爭議的其他事項,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解除勞動關系原因及經濟補償金數額,某公司主張龍某某沒有打卡便離開了公司,屬于自動離職,而龍某某主張某公司通過鎖定卡片致使打卡被拒以及禁止龍某某進入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均沒有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各自主張,根據有關規定,應視為某公司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某公司應支付龍某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2250元,原審對此計算正確,本院予以確認。關于2015年2月、3月工資736.06元,雙方均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上訴人某某公司和龍某某的上訴主張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妥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深圳市某某電子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黃振東
審 判 員 蔡雪燕
代理審判員 劉靈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劉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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