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朱某某訴劉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5閱讀量:(1505)
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太松民初字第00556號
原告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居住地錦州市松山新區。
委托代理人柏卓林,遼寧方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居住地錦州市松山新區。
委托代理人陳智輝,遼寧名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朱某某訴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柏卓林,被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智輝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某某訴稱,我與被告于2004年冬登記結婚,婚生女朱某一已經八歲。婚后由于雙方經常發生爭吵,被告經常回娘家居住。今年三月十六日被告再次回娘家至今未歸。故原告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女朱某一由原告直接撫養,被告每年支付撫養費3600元。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劉某某辯稱,我與原告感情沒有破裂。結婚十年,我對這個家庭付出很多,經常回娘家也是為了調養身體。為了女兒健康成長,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朱某某與被告劉某某于2004年經人介紹相識,2004年12月21日登記結婚。婚生女朱某一于20**年**月**日出生。2014年3月14日,被告劉某某確診患有腰椎間盤脫出,2014年3月16日被告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結婚證、檢查報告等材料載卷佐證,上述證據經本院開庭質證及審查,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朱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婚前感情基礎較好,婚后共同生活十年感情深厚。在日常生活中因瑣事發生爭吵出現矛盾,夫妻情感產生隔閡,但尚未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雙方互相諒解,妥善處理矛盾,多考慮婚生女的利益,相信雙方和好是完全可能的。本院為維護家庭完整和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朱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郵寄費20元,由原告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麗輝
代理審判員 王旭寒
人民陪審員 蔣 衍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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