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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350號
原告杜某某,女,20**年**月**日出生,漢族,學生,住錦州市凌河區
法定代理人穆某(系杜某某母親),無職業,住錦州市凌河區
委托代理人陳智輝,遼寧名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杜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學生,住錦州市凌河區
法定代理人楊某某(系杜某丙母親),工人,住錦州市凌河區
委托代理人胡林海,遼寧古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錦州市太和區
被告杜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錦州市太和區
委托代理人張紅,遼寧錦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杜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錦州市凌河區
原告杜某某、原告杜某丙與被告王某某、被告杜某、被告杜某甲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穆某及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陳智輝、原告杜某丙的法定代理人楊某某及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林海、被告王某某、被告杜某及委托代理人張紅、被告杜某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杜某某訴稱,原告杜某某系杜某某與穆某非婚生女,杜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去世,杜某某、穆某于同居關系存續期間共有位于錦州市凌河區文勝里麗湖雅居*-**號房屋一戶。杜某某生前共有子女三名:長女杜某、次女杜某某、長子杜某甲,杜某某的父親杜繼良于2010年5月28日去世,母親王某某現年78歲。杜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立有公證遺囑一份,將其位于錦州市凌河區文勝里麗湖雅居*-**號房屋的份額遺留給原告杜某某,故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對杜某某位于錦州市凌河區文勝里麗湖雅居*-**號房屋份額進行繼承,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杜某丙訴稱,原告杜某丙是未成年人,原告杜某某所提的遺囑未留有原告杜某丙的份額,故該遺囑屬部分有效。除了原告杜某某要求繼承的房屋外,杜某某還留有銀行存款17萬元、撫恤金及喪葬費、位于凌河區北山里關屯村**號房屋,原告杜某丙要求對于以上遺產依法繼承。
被告王某某辯稱,我要求依法繼承。
被告杜某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如果公證遺囑不違反法律,被告杜某同意按公證遺囑分割,否則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同時要求對杜某某位于錦州市凌河區北山里關屯村**號房屋析產繼承,即該房屋一半份額歸杜某所有,一半份額屬杜某某遺產,應按法定繼承,另外要求繼承杜某某遺留的銀行存款。
被告杜某甲辯稱,同意被告杜某的意見,但是不同意杜某對于凌河區北山里關屯村**號房屋的析產繼承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告杜某某、被告杜某與被繼承人杜某某系父女關系,原告杜某丙、被告杜某甲與杜某某系父子關系,其中杜某某系杜某某與穆某非婚生女,杜某丙系杜某某與楊某某非婚生子,杜某、杜某甲為杜某某婚生子女,該二人母親均與杜某某離婚,后杜某某未再婚,被告王某某系杜某某母親。杜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死亡,杜某某父親已先于杜某某死亡。杜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取得與穆某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錦州市凌河區某號面積為112.03平方米房屋一戶。2013年12月23日,杜某某立公證遺囑一份,內容為:我和妻子穆某共有住宅樓房一戶,位于錦州市某號,建筑面積112.03平方米?,F我立遺囑,將上述房屋中屬于我的份額待我去世后遺留給我的女兒杜某某個人所有(不包括配偶)。并由杜某某為我養老送終。
另查明,杜某某去世后其名下有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存款137302.39元,此款由穆某領取49999元,至2015年3月21日現剩余存款及利息共計87517.91元。穆某處另有杜某某存款16000元,原、被告及穆某一致認可穆某為杜某某償還債務及辦理喪事共計花費23000元,并同意此款在穆某處的杜某某存款中扣除,故穆某處尚有杜某某存款42999元(49999元+16000元-23000元)。穆某認可,其領取杜某某存款及處理杜某某喪事行為系代替原告杜某某所為。杜某某名下另有坐落于凌河區某甲號房屋一戶,此房屋已經被拆遷,尚未進行拆遷安置。
合議庭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死亡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證遺囑、房屋所有權證、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協議、證明及當事人的陳述筆錄等相關證據材料在案為憑,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杜某某生前立有公證遺囑,將其凌河區某號樓房的遺產份額遺留給原告杜某某,該遺囑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凌河區某號房屋系杜某某與穆某共同共有房屋,房屋的一半份額為杜某某遺產,按照遺囑繼承,該房屋屬于杜某某的一半份額應由原告杜某某繼承所有;杜某某名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存款87517.91元,原、被告五人平均分割各應分得17503.5元;由穆某領取的杜某某存款扣除花銷后余額42999元,原、被告平均分割各應分得8599.8元,穆某此行為系履行杜某某法定代理人職責,代為保管杜某某遺產行為,故原告杜某某應給付原告杜某丙及三被告各8599.8元;關于原告杜某丙及被告王某某稱杜某某的公證遺囑未為其保留必要份額,應屬無效一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而本案杜某某的遺產除房屋外還有存款,雖房屋未為杜某丙及王某某保留份額,但杜某丙、王某某依法繼承了存款,故對于原告杜某丙及被告王某某此辯解意見不予采信;關于原告杜某丙、被告杜某稱錦州市某甲號房屋應析產繼承一節,因該房屋實體現已不存在,由該房屋拆遷取得的利益尚未確定,故本案無法調整,原、被告可待房屋確定后另行主張自己的權利。關于原告杜某丙主張分割杜某某的喪葬費、撫恤金一節,因原、被告均未提交證據證明杜某某有喪葬費、撫恤金及具體的數額,故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坐落于錦州市凌河區某號樓房杜某某享有的1/2產權份額由原告杜某某繼承所有;
二、被繼承人杜某某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存款87517.91元,由原告杜某某、原告杜某丙、被告杜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杜某甲各繼承17503.5元;
三、原告杜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分別給付原告杜某丙、被告杜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杜某甲繼承款各8599.8元;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28元,由原告杜某某負擔7792元,原告杜某丙負擔609元,被告王某某負擔609元,被告杜某負擔609元,被告杜某甲負擔60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白 蘭
代理審判員 任桂娟
人民陪審員 李 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書 記 員 李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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