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0-25閱讀量:(2380)
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370號
原告劉玉甲,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天津市大港區。
原告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住同原告劉玉甲。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韓某(系二原告兒媳),無職業,住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楊士富,遼寧融基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玉乙,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住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
被告劉玉丙,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住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
被告劉玉丁,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
被告劉玉戊,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
被告劉甲,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
被告劉乙,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
被告劉丙,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
被告劉丁,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
被告劉戊,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
原告劉玉甲、張某某與被告劉玉乙、劉玉丙、劉玉丁、劉玉戊、劉甲、劉乙、劉丙、劉丁、劉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玉甲、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韓某、楊士富,被告劉玉乙、劉玉丙、劉玉丁、劉玉戊、劉甲、劉乙、劉丙、劉丁、劉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玉甲、張某某訴稱,二原告系夫妻關系。1991年2月19日,二原告與其父母劉某天、才某英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劉某天、才某英將坐落于錦州市太和區營盤鄉馬家村面積為59.1平方米三間房產賣與二原告,房價7500元,房主交房照之日將現金全部交齊。此協議由池某金代書,中證人有劉國甲、商某珍、劉國乙、楊鳳甲、劉成甲、薛某杰、劉玉戊、高某、劉玉乙、池某金、劉玉丙、劉某和、劉玉丁。協議簽訂后,二原告將7500元給付劉某天、才某英,劉某天、才某英將房照給付二原告,房屋并未更名過戶。2000年6月22日劉某天死亡,2005年1月26日才某英死亡。劉某天、才某英生育三子劉國甲、劉國乙、劉成甲,五女劉玉甲、劉玉乙、劉玉丙、劉玉丁、劉玉戊。2009年10月29日劉國甲死亡,劉國甲育有三女劉甲、劉乙、劉丙。2008年3與5日劉成甲死亡,劉成甲育有一子劉丁。2003年1月4日劉國乙死亡,劉國乙育有一女劉戊。2010年2月10日該房屋拆遷,已簽訂城市房屋拆遷產權調換安置協議,安置房屋為錦州市凌河區萬年里45號樓5單元5層81號。請法院判令: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坐落于錦州市太和區營盤鄉馬家村面積為59.1平方米三間平房拆遷安置權益歸二原告所有。
被告劉玉乙辯稱,買賣合同我知道,這件事有,但沒公證,我認為無效,對原告的請求我不同意。這個房子是我媽賣給劉玉甲的,還有其他的房屋,其他的不解決,這個房子我不簽字。
被告劉玉丙辯稱,屬實,沒意見。
被告劉玉丁辯稱,屬實,沒意見。
被告劉玉戊辯稱,房屋買賣協議與事實不符,當時我不在場,他們沒有通知我,我不知道父母把房子賣給他們,后來聽說才知道了,我應該有權利簽字。對原告訴訟請求不同意。
被告劉甲辯稱,不同意。當時我還小,不知道這件事。后來聽說錢沒給那么多。我爺爺是走丟的,沒有死亡。
被告劉乙辯稱,不同意。我當時小,不知道房子賣給誰了。我爺爺是走丟的,沒死亡,聽大人嘮嗑說錢沒給全。
被告劉丙辯稱,不同意。當時小不知道這件事,聽說給了4000元錢,沒公證不受法律保護。
被告劉丁辯稱,不同意。我是劉成甲的兒子,房子賣的時候我小不知道。我爺爺是走丟的,沒死亡。房子不管在誰手里,沒公證,不生效。
被告劉戊辯稱,不同意。我是劉國乙的女兒,不了解情況,當時還小,我想了解實際情況。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玉甲、張某某系夫妻關系。1991年2月19日,二原告與原告劉玉甲的父親劉某天及母親才某英簽訂“賣房契約”一份,約定劉某天、才某英將所有權人為劉某天的坐落于錦州市太和區營盤鄉馬家村磚瓦脊頂,建筑面積59.1平方米的平房三間(正房,房字第***號,卷號001***)以7500元的價格賣給二原告。契約載明“房主交房照之日買方將現金全部交齊。房產出賣后,劉某天、柴(才)某英仍住此房到老。此房東鄰馬某艷,西鄰孟某發,北至道,南至道。”該“賣房契約”立字人為池某金,劉某天、才某英,原告劉玉甲、張某某,中證人劉國甲、商某珍、劉國乙、楊鳳甲、劉成甲、薛某杰、高某、劉玉乙、池某金、劉玉丙、劉某和、劉玉丁均在池某金寫好的簽名上捺手印或蓋章確認。契約簽訂當天,二原告給付劉某天、才某英部分房款,后二原告將剩余房款付清并取得上述房屋的房照,但雙方并未辦理更名過戶手續。1995年,二原告兒子張某軍與兒媳韓某結婚后即居住于上述房屋直至房屋動遷。2010年2月10日,二原告兒媳韓某代二原告以劉某天名義與錦州錦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城市房屋拆遷產權調換安置協議書,約定上述房屋拆遷后產權調換為錦州市凌河區萬年里萬業辰苑**號樓**單元**層**號,建筑面積約62平方米的樓房,現二原告尚未辦理更名過戶及入住手續。
另查明,劉某天于2000年6月22日因死亡注銷戶口,才某英于2005年1月26日因死亡注銷戶口。劉某天、才某英生前育有三子五女,分別為長子劉國甲、次子劉國乙、三子劉成甲、長女劉玉甲、次女劉玉乙、三女劉玉丙、四女劉玉丁及五女劉玉戊。劉國乙于2003年1月4日死亡,劉成甲于2008年3月5日死亡,劉國甲于2009年10月29日死亡。劉國甲生前育有三女即本案被告劉甲、劉乙、劉丙,劉國乙生前育有一女即本案被告劉戊,劉成甲生前育有一子即本案被告劉丁。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死亡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賣房契約、城市房屋拆遷產權調換安置協議書、證明、證實材料、池某金證人證言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筆錄等證據材料在案為憑,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房屋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首先,關于原告劉玉甲、張某某與劉某天、才某英簽訂的“賣房契約”是否有效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本案中,原坐落于錦州市太和區營盤鄉馬家村磚瓦脊頂,建筑面積59.1平方米的三間平房(正房,房字第140號,卷號001766)登記在劉某天名下,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劉某天是上述房屋的原所有權人,其對自己名下所有的房屋有權依法占用、使用、收益和處分,劉某天與其妻子才某英于1991年2月19日和二原告簽訂的“賣房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法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契約簽訂后二原告已將購房款付清并取得了所購房屋的房照,雖未辦理更名過戶手續,但二原告兒子兒媳自1995年結婚后一直居住于二原告所購平房內直至房屋動遷,應視為房屋已經交付并為二原告實際占有。上述事實可以認定,劉某天、才某英與二原告簽訂的“賣房契約”合法有效,依法應予保護;其次,二原告作為原坐落于錦州市太和區營盤鄉馬家村磚瓦脊頂,建筑面積59.1平方米的三間平房(正房,房字第140號,卷號001766)實際所有權人,依法對該不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故房屋動遷后,相應的拆遷安置權益應歸二原告所有。綜上,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劉玉甲、張某某與劉某天、才某英于1991年2月19日簽訂的賣房契約有效;
二、原坐落于錦州市太和區營盤鄉馬家村磚瓦脊頂,建筑面積59.1平方米的三間平房(正房,房字第***號,卷號001***)的拆遷安置權益歸原告劉玉甲、張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費5140元,由被告劉玉乙、劉玉丙、劉玉丁、劉玉戊、劉甲、劉乙、劉丙、劉丁、劉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姚 旭
代理審判員 郭 巍
人民陪審員 李 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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