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0-25閱讀量:(1365)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梅民初字第1975號
原告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謝躍華,福建萬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負責人黃某某,總經理。
被告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某,董事長。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1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謝躍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依法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吳某某訴稱,2011年底,被告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聘請原告負責“山水別居”消防水、消防電安裝。截止至2014年5月30日,被告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仍拖欠原告工資3500元未支付。被告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系被告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內資分公司。為此,原告起訴請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資35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1年11月20日,被告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在與三明富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就三明市三元區臺江麗景天成山水別居消防工程事項簽訂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后,雇傭原告吳某某等7人從事消防水、消防電安裝。2013年9月,該消防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因被告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尚欠原告與李春等7人工資六萬余元遲遲未付,原告與李春等7人于2014年4月30日向三元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2014年5月30日,在三元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下,經雙方核對,被告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尚欠原告與李春等人工資65500元,其中尚欠原告工資3500元。
另查明,被告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系被告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投訴登記表、工資情況表、三元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信訪事項處理答復意見書、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以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審中的陳述等證據證實。二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又未書面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尚欠原告吳某某工資35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以認定。因被告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拖欠原告工資款,造成本案糾紛,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系被告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其民事責任由被告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擔。因此,原告吳某某要求二被告支付其工資款35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給原告吳某某工資款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財產保全費55元,合計65元,由被告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廣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的申請執行期限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
審 判 長 陳耕耘
審 判 員 戴麗英
代理審判員 余金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姜 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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