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莊某某與被告曹某、陳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5閱讀量:(1368)
福建省沙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沙民初字第744號
原告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春賀、謝躍華,福建萬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陳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莊某某與被告曹某、陳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禮友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春賀、謝躍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曹某、陳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原告分多次按被告要求將鋼材交付被告,同年12月5日經結算,原告供貨為1343411.51元,已付貨款1087306元,尚欠貨款256105.51元。因該債務系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現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貨款256105.51元;2、被告自起訴之日至履行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的損失。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被告經傳票傳喚,未作書面答辯。
經審理查明:
1、2013年原告多次出售鋼材給被告,2013年12月5日經結算,被告曹某確認原告總供貨款1343411.51元,已付貨款1087306元,尚欠貨款256105.51元。
2、原告向被告出售鋼材期間,二被告系夫妻關系。
上述事實有供貨單、對賬單、所有權證書、結婚證復印件及原告的庭審陳述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曹某共欠原告貨款256105.51元有供貨單、對賬單證實,被告曹某應予償還。因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可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故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訴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損失,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因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現二被告未提供證據證實該筆借款系被告曹某的個人債務,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由二被告共同承擔還款責任。二被告在答辯期限內未作答辯與提供證據,視為放棄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曹某尚欠原告莊某某貨款256105.51元,應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
二、被告曹某自2014年3月4日至本判決確定還款日應按年利率6%向原告莊某某支付上述貨款的逾期付款損失。
三、被告陳某對第一項、第二項判決確定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本案受理費5142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571元;本案訴訟保全費1801元,共計4372元,由被告曹某、陳某承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禮友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 李冰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