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0-25閱讀量:(1965)
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古民一初字第00040號
原告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錦州市古塔區**號,身份證號碼23092119**********。
委托代理人佟某某,系原告之妻,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址同原告,身份證號碼21012219**********。
委托代理人劉振陸,錦州市古塔區保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錦州某某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錦州市太和區**號,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為77******-*。
法定代表人周某慧,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建光,遼寧吉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關某某與被告錦州某某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佟某某、劉振陸、被告錦州某某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張建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關某某訴稱,2013年12月16日,原、被告簽訂一份****項目房屋認購協議,原告購買一套由被告公司開發的樓房,面積72.4平方米,價格為3250元/平方米,共235300元。購房協議約定2013年底交房,但到2013年年底,被告公司并沒有交房。原告與被告又簽訂一份補充協議,雙方約定2014年底交房。因被告公司并沒有施工建造原告所買的樓盤,甚至連地基都沒有動。所以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房,經雙方協商于2014年8月18日簽訂了一份退房協議,約定被告于2014年11月28日,將原告買房款95000元退還給原告,逾期按月一分利計算違約利息。但被告只退了1萬元,余款就不給退了。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退款,被告都以各種理由不予退還。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按退房協議退還原告購房款85000元,并按協議約定給付房款利息13889元。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錦州某某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辯稱,1、原告要求退還房款,但是并沒有要求解除商品房預約合同,在沒有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是不能退款的。2、利息的問題,我方認為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該為年利率。3、延遲交房時間,責任并不完全在被告,有一部分動遷戶不走,導致工程延期。綜上,被告不應承擔給付義務,不同意原告要求給付款項的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6日簽訂****項目房屋認購協議,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項目”(地址錦州市**鄉**村小區住宅樓)工程號**號樓*單元*層**號房屋一戶,建筑面積72.4平方米,房屋總價235000元。原告支付購房款9.5萬元。雙方2014年1月1日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因房屋于2014年8月亦未開始施工建造,被告提出退房,原被告于2014年8月18日協商一致,簽訂退房申請,約定被告于2014年11月18日將原告已給付房款退還原告,如被告未按規定時間退款,從第二日起按一分利息給原告。后被告給予原告1萬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對“退房申請”中載明的“甲方同意從第二天起按一分利息給乙方”均認可為年利息。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項目房屋認購協議、補充協議、退房申請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筆錄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開庭對質及本院的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項目房屋認購協議、補充協議,其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有效,被告應按協議內容如期履行交房義務。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確認其不能如期交付房屋,與原告簽訂退房申請(協議),雙方約定原告不再繼續購買被告所售房屋,被告退還原告支出房款并約定逾期返還購房款應按一分利息給付逾期利息,協議內容終止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使交易行為停止履行,應屬解除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認購協議。現被告逾期未退還全部購房款項,違反合同義務,故原告依據協議內容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房款以及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雙方約定違約利息為“一分利息”并非利息的標準常用表達方式,根據《新華字典》中對于作為利率的“分”的解釋是,“利率,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計算,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計算”。故雙方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達成一致意見的年利率一分應為以年利率10%計算,以此利率計算并未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規定,故原告主張的利息計算方式符合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約定,予以支持。被告抗辯雙方未解除合同不應返還購房款的理由無事實以及法律依據,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錦州某某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給付原告關某某房款及違約利息共計87445.21元(計算方法詳見明細。計算至2015年3月3日,之后至判決應給付之日按同樣標準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72元,減半收取1136元,由被告錦州某某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趙 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書 記 員 陳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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