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與黃某某、胡某某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5閱讀量:(1937)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梅民初字第921號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
負責人鄭某,行長。
委托代理人周培金,福建威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袁慶華,福建威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沙縣。
被告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沙縣。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與被告黃某某、胡某某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余金花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袁慶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某、胡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依法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訴稱,2012年5月23日,被告黃某某向原告申領某某銀行白金信用卡一張,卡號為4096706415XXXXXX,初始額度為1200000元,并簽訂了中銀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透支利息按日利率萬分之五、滯納金按最低還款額未還款部分的5%計算,被告胡某某為被告黃某某信用卡透支款項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并約定若發生糾紛,可由任何一方提交具體辦理信用卡申領手續的一方分支機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被告黃某某領取了上述白金信用卡后,用卡頻繁且多次未按照約定按時足額還款,自2013年8月被告黃某某未能正常還款,被扣收罰息和滯納金,構成違約。截止2014年12月15日,該信用卡累計欠款本金520373.54元、利息118191.57元及滯納金61197.79元,合計699762.9元。為此,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黃某某返還借款本金520373.54元、利息118191.57元及滯納金61197.79元合計699769.9元(該利息及滯納金按中銀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約定計至2014年12月15日止);2、被告黃某某支付原告因實現本案債權的律師代理費2500元;3、被告胡某某對被告黃某某的上述款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在庭審中,因起訴后被告黃某某歸還了部分本息,故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黃某某返還截至2015年4月1日止尚欠的借款本金517373.54元、利息118191.57元及滯納金71356.29元,合計706921.4元。
被告黃某某未作答辯。
被告胡某某書面辯稱,原告訴請要求其承擔滯納金,系重復計息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告主張的利息118191.57元中有復利部分應剔除;原告在被告黃某某逾期還款時沒有盡到履行告知其的義務,顯失公平,且其沒有收到任何代償的通知,其沒有過錯,其只愿意承擔代為分期償還本金的責任,不應承擔利息和滯納金。
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23日,被告黃某某向原告申領一張中銀白金信用卡(卡號為4096706415XXXXXX),并在《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領用合約》及《信用卡申請人聲明》上簽字確認。中銀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為日息萬分之五,按月計收復利;在到期還款日之前未能償還當期對賬單列明的最低還款額,除支付透支利息外,還應當按最低還款額未還款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滯納金,被告黃某某應賠償原告因催收而產生的相關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公告費)等;若發生糾紛,可由任何一方提交具體辦理信用卡申領手續的一方分支機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為被告黃某某的中銀白金信用卡核準了初始信用額度為1200000元。被告胡某某為被告黃某某的該信用卡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在《貸記卡擔保函》上簽字確認,若被告黃某某的信用卡賬戶發生透支而未按規定還款時,被告胡某某自愿放棄抗辯權而承擔其所有的透支款項和透支利息及違約金。該信用卡自2013年8月起未正常還款,截止2015年4月1日,該信用卡累計欠款本金517373.54元、利息118191.57元及滯納金71356.29元,合計706921.4元。
另查明,原告為實現本案債權委托律師代為訴訟,支付律師代理費25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領用合約、中銀白金信用卡申請表、中銀信用卡批準審批表、信用卡申請人聲明、貸記卡擔保函、信用卡額度調整歷史查詢記錄、信用卡交易明細清單、代理費發票,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庭審中的陳述等證據證實。被告黃某某、胡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又未書面提出異議,視為自愿放棄質證的權利,故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陳述,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黃某某之間簽訂的《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領用合約》、《中銀白金信用卡申請表》及《中銀信用卡批準審批表》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黃某某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還款付息義務,但被告黃某某未按約定履行還款付息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因原告與被告黃某某簽訂的《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領用合約》中明確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及滯納金的計算方式,原告按此計算方式主張的利息及滯納金符合雙方約定及法律規定,故被告胡某某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中的復利部分應剔除及滯納金屬重復計算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原告要求被告黃某某返還尚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17373.54元、利息118191.57元、滯納金71356.29元及支付律師代理費25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某某作為保證人在《貸記卡擔保函》上簽字確認,應對被告黃某某的信用卡所有的透支款項和透支利息及違約金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胡某某對被告黃某某的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利息及滯納金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貸記卡擔保函》中未約定被告胡某某對原告實現債權費用進行擔保,故原告要求被告胡某某對原告因本案實現債權的費用2500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17373.54元;
二、被告黃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信用卡透支利息118191.57元、滯納金71356.29元;
三、被告黃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實現債權費用2500元;
四、被告胡某某對上述第一、二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23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5412元,由被告黃某某、胡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的申請執行期限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
代理審判員 余金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楊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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