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5閱讀量:(1552)
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太松刑初字第00070號
公訴機關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滿族,初中文化,現住址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因本案于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建光,遼寧吉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檢察院以錦太檢松山公訴刑訴(2014)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穎、代理檢察員張艷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辯護人張建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4月14日10時2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遼*****號微型客車沿長沙街東側人行步道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寶地城C區西門小區入口處左轉彎時與步行的王某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李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014年5月4日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了賠償協議。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的證據,并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辯護人辯護意見是,本案屬于過失犯罪,被告人在犯罪后能夠搶救被害人,主動報案到案,應認定有自首情節。被害人年事已高,且患有心梗疾病,交通肇事只是其一誘因。造成被告人死亡的后果,不應完全認定由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并有悔罪表現。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判處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10時2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遼*****號微型客車沿長沙街東側人行步道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寶地城C區西門小區入口處左轉彎時與步行的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2014年5月4日被告人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了賠償協議,民事賠償部分協商解決,并得到諒解。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證明公安機關受案、立案偵破的事實;
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察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證明公安交警部門對發生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制圖、照像情況的事實;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證明交通肇事后公安機關對肇事車輛及相關證件采取的強制措施情況的事實;
5、當事人身份、肇事車輛相關證明。證明當事人身份及肇事車輛的信息的事實;
6、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公安交警部門對此交通事故進行責任認定的事實;
7、錦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意見書。證明被告人經法醫鑒定死亡的事實;
8、死亡醫學證明書。證明被告人經醫學檢驗死亡的事實;
9、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明被告人供述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
10、道路現場勘察筆錄。證明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記錄的事實;
11、收條及賠償協議書。證明被告人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諒解被告人及收到賠償款的事實;
12、其他證據材料等。
以上證據,來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各證據間能相互認證,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的起訴意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但被告人能夠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較好;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其諒解,在量刑時應適當減少其刑罰量。被告人辯護人關于被告人主動到案,應認定自首情節及被害人患疾病,肇事只是其誘因的辯護意見沒有證據證實,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張 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何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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