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賀某某訴李某某、田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6閱讀量:(1393)
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寧民初字第2298號
原告賀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海濤,吉林巨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
被告田某某。
原告賀某某訴被告李某某、田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賀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海濤、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田某某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依法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被告李某某借用吉林市某建勞務派遣有限公司名義與中鐵某某局集團公司簽訂了掛靠協議,借用中鐵某某局集團公司名義承攬了松原市佳吉生化(玉米深加工)的工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被告李某某指派工作人員田某某、田某甲、王某某在原告處多次賒購五金貨物總價值28萬多元,三人在賒購貨物時給原告出具了欠據,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某某給付5萬元,剩余欠款至今未還。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某某立即償還原告貨款239967元,被告田某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被告李某某辯稱,貨買了,確實欠錢,但需要對賬。被告田某某、案外人田某甲、王某某系被告李某某的材料員,為李某某干活,對欠款的事實沒有異議,被告田某某向被告李某某報賬說欠原告20多萬,我方需核對一下票據的數額,原告向被告李某某要款正常,此事是被告李某某個人的事。
被告田某某未出庭、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田某某、案外人田某甲、王某某系被告李某某雇傭的工作人員。2012年,上述三人為被告李某某在原告處賒購五金貨物,價款289967元,三人給原告出具欠據七枚。后經索要,被告李某某給付原告5萬元,剩余239967元一直未付。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被告李某某對欠款事實無異議,但提出需庭后對賬方能確定準確的欠款數額,本院限其庭后15日內進行對賬,并明示逾期不對賬將承擔相應責任。現規定期限已過,被告李某某未提出異議。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欠據七枚,在卷為憑。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經依約付貨,被告李某某應依約付款。被告李某某提出需對賬后方能確定準確欠款數額,但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視為對欠款數額認可。原告主張被告田某某應在本案中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被告田某某系李某某雇員,不應承擔責任,故對原告此項主站故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給付原告賀某某貨款239967元。
二、駁回原告賀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賈志忠
審 判 員 倪 華
審 判 員 焦學義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書 記 員 張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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