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石某某合伙協議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7閱讀量:(1742)
貴州省羅甸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羅民初字第556號
原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布依族,貴州省羅甸縣人,農民,
被告石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貴州省羅甸縣人,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樓,貴州橋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石某某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胡守倫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08年到2012年期間,原告與被告合伙做工程,以被告的名義承包了羅甸縣和平塘縣的移動公司的基站建設。所有的收入和開支均由被告負責。2014年7月14日雙方進行結算,被告尚欠原告的154421.00元,約定同年8月30日付清。如不支付,按照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利息。給付期限到后,被告未按約定給付,故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本金154421.00元,利息1544.21元,律師費和材料費4000.00元。
被告石某某辯稱:原、被告雙方合伙的事實是真實的,當時達成的口頭協議是共同投資、扣除成本利潤均分。由于尚有三個基站未驗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結帳欠條漏算了合伙成本,缺乏確定結算的依據,故請求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后作出判決。
原告王某某為了證實自己的主張,提供了如下證據:1、結帳欠條,用于證明原、被告雙方在合伙協議終結后,通過結算,被告應補給原告154421.00元;2、存折一本,用于證明原、被告雙方合伙時,原告向羅甸縣農村信用聯社貸款200000.00元入伙;3視頻資料一份,用于證明原、被告雙方在結算時的經過。
被告石某某對原告所舉的證據發表以下質證意見:對第一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認可是被告所寫,但由于基站還沒有完全結帳,結算時漏掉了許多開支成本,故認為該欠條不能作為結算依據;對第二組、第三組證據無異議。
被告石某某為了證實自己的主張,提供了如下證據:流水記帳憑證三頁,用于證明拿給原告支付民工工資和建設羅甸基站的費用。
原告王某某對被告石某某所舉證據的質證意見是:關于我在被告處領取多少錢,我記不清了,但這些錢都在結帳時都算清了,帳本是被告自己所寫,與原告沒有關系。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石某某從2008年起雙方合伙共同承包中國移動羅甸和平塘公司的網絡基站的修建項目,當時原告以自己的房屋作為抵押貸款200000.00元進行合伙。2014年7月14日,雙方對工程進行結算。經結算,被告石某某應補給原告王某某154421.00元,并由被告石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了欠條,約定于2014年8月30日前付清,延期支付按銀行的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由于被告石某某未按期給付,導致原告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石某某支付欠款154421.00元,利息1544.21元,律師費和材料費4000.00元,并承擔本案的案件受理費。
本院認為,平等自愿的合伙受法律保護。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石某某在合伙協議結束后,對雙方合伙的項目進行了結算,結算也是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的,結算后就意味雙方的合伙關系終止。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結算欠條就使雙方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依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據此,原告王某某主張被告石某某償還欠款本金和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被告承擔律師費和材料費4000.00元訴請,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所主張的事實,其訴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石某某主張的結算漏掉了合伙成本,部份工程尚未與發包方結算,而要求與原告重新結算才支付欠款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為原、被告方經過結算后,所有票據均由被告收回,并且原告拒絕與被告重新結算,被告又不能提供原先結算有不公平的證據。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償還原告王某某的欠款本金人民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貳拾壹元(¥154421.00),利息壹仟伍佰肆拾肆元貳角壹分(¥1544.21),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499.00元,減半收取1749.50元,被告石某某承擔1700.00元,原告王某某承擔49.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和預交上訴費,上訴于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訴,本判決則發生法律效力。
若義務人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給付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判員 胡守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 羅貞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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