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0-31閱讀量:(1349)
吉林省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前民初字第1756號
原告:白某某,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于圣澤,吉林石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松原市某達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前郭縣查干淖爾大街。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潘石,吉林良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白某某婷與被告松原市某達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達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白某某婷及委托代理人于圣澤,被告松原市某達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白某某婷訴稱:白某某婷王某某珍的回遷樓房,2011年3月7日白某某婷與某達公司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某達公司以產權調換的方式為白某某婷回遷一套80平方米的住宅樓,現已時隔4年,某達公司未履行合同義務。白某某婷多次與某達公司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要求某達公司立即交付給白某某婷一套80平方米住宅樓。賠償租房損失40000元。
松原市某達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辯稱:某達公司王某某珍間有房屋拆遷的事實,并王某某珍達成回遷協議,具體合同由王某婷簽字確認。白某某婷涂改了拆遷協議,某達公司與白某某婷之間不存在回遷事實。應駁回白某某婷的訴訟請求。
經本院審理查明王某某珍在某達公司開發建樓范圍內有平房,2011年3月17王某某珍、田志凱與某達公司協商一致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某達公司王某某珍4套回遷樓,分別為兩套80平方米、兩套60平方米王某某珍將回遷樓賣給白某某婷一套,面積80平方米,2011年3月18王某某珍為白某某婷出具了購房款192000元的收據,李某某為某達公司基建辦的工作人員,松原市城市房屋拆遷有限責任公司為某達公司的拆遷受托人。上述事實雙方當事人無異議。
根據白某某婷的訴訟請求及理由和某達公司的答辯意見,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白某某婷與某達公司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否成立及是否有效。
本院認為:證王某某珍出庭證實將自己的回遷樓賣給白某某婷一套80平方米的樓房,樓款已付清。某達公司辯解證人出庭未申請,不得出庭作證王某某珍雖未經申請即出庭作證,但某達公司王某某珍為白某某婷出具的收據提出反駁意見,白某某婷應王某某珍主張交付回遷樓。出庭證張某某忠證實白某某婷通過其找李某某購買王某某珍的回遷樓。李某某提供書面證據證明,白某某婷買王某某珍的回遷樓,當時把名字寫錯了,檔案現兩聯沒有改正。某達公司辯解白某某婷通張某某忠購買回遷樓,雙方存在利害關系,李某某未出庭接受詢問,對兩份據不予采信。本院認為這兩份證據與白某某婷的主張及提供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相互關聯,且客觀,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可以認王某某珍與白某某婷間存在回遷樓買賣關系。
白某某婷提供的與某達公司間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乙方簽名處王某婷更改為白某某婷,更改后的白某某婷三個字上按了手印。白某某婷稱協議是其未到場的情況下某達公司的工作人員就寫好的,其到場后表明名字寫錯了,某達公司工作人員李某某將“王”改成“白”并簽名及按手印。白某某婷在更改王某婷的下方簽名,并在年月日的下方按手印確認。白某某婷在某達公司提供與王某婷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右下方按了手印。某達公司不清楚兩聯協議書中白某某婷是否按了手印,且某達公司未提出證據證明王某婷存在。某達公司辯解白某某婷涂改了安置補償協議,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某達公司的辯解不予采信。白某某婷的陳述與李某某的證言相認證,本院對白某某婷的陳述予以采信,對白某某婷所提供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予以確認。白某某婷提供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甲方處加蓋某達公司基建辦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并有李某某簽名,下方有松原市城市房屋拆遷有限責任公司的公章及負責人簽名。該協議經某達公司及工作人員、某達公司委托的拆遷單位簽字蓋章,可以認定白某某婷與某達公司間簽訂的回遷安置協議合法有效,白某某婷享有回遷的權利。松原市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中規定,多層樓房回遷過渡期為18個月,高層回遷過渡期為24個月,白某某婷與某達公司于2011年3月簽訂安置補償協議距起訴之日已超過4年,所以白某某婷要求某達公司安置回遷樓的請求本院予以保護。白某某婷與某達公司協議中未約定房屋租賃事宜,所以本院對白某某婷要求房屋租賃損失40000元不予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松原市某達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行效后十日內交給原告白某某婷一套80平方米的回遷樓。
二、駁回原告白某某婷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7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朱廣新
人民陪審員 徐 萍
人民陪審員 婁超男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 記 員 燁 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