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31閱讀量:(1460)
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潭刑初字第328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饒市鉛山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江西省上饒市鉛山縣。因本案于2015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看守所。
辯護人陳蓮花,福建心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楊某被控盜竊一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12月2日以潭檢公刑訴(2015)223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鄢繼燈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陳蓮花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1日1時許,被告人楊某到南平市建陽區某巷某門口,將被害人陳某某停放在門口的一輛閩(車牌號)紅色本田牌SDH125-51型男式掛檔摩托車推到旁邊的巷子里,用隨身攜帶的剪刀將摩托車的電門線剪斷,接線后將摩托車啟動并開走。經南平市建陽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摩托車價值為人民幣7381元。
2015年9月24日12時許,被告人楊某在江西省鉛山縣某賓館某號房被民警抓獲。同年11月27日,楊某親屬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賠償了被害人人民幣4500元并取得諒解。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楊某主動預交罰金人民幣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在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經查證屬實的被告人楊某的戶籍資料、受案登記表、扣押清單、提取筆錄、指認筆錄、機動車行駛證、到案經過、收條、諒解書;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作案工具小剪刀一把;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南平市建陽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自愿認罪、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關于被告人楊某上述情節認定及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均符合查明事實,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本院決定對被告人楊某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罰金2000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繳納,罰金4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小剪刀一把,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才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劉 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林煒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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