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關于劉某某訴曹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31閱讀量:(1399)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龍商初字第14號
原告劉某某,男,漢族,現住址富拉爾基區。
委托代理人張曉美,系黑龍江銘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某某,男,漢族,住龍沙區。
被告張某某,女,漢族,住龍沙區。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曹某某、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李梅擔任審判長,法官金靂、法官劉洪艷參加合議庭審理本案。2014年12月21日,本院依據原告劉某某的財產保全申請和其提供了劉某某、于雙波坐落在富拉爾基區興隆辦事處黑化**號樓**單元**號房屋(產權證號為S201204****)擔保,對被告曹某某、被告張某某坐落在龍沙區湖濱街道一廠社區湖濱綜合樓**單元***室(房權證S20062****)建筑面積為68.7平方米房產予以查封。2015年6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張曉美、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曹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4年8月22日,被告曹某某因為做生意急需用錢向原告劉某某借款人民幣132,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2014年9月20日還款,此款至今未付,現要求被告曹某某、被告張某某共同償還借款132,000.00元。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1、2014年8月22日,被告曹某某給原告劉某某出具的借條一份,其內容為今向劉某某借款人民幣132,000.00元整。還款日期為2014年9月20日。借款人曹某某簽字。2、產權處房產檔案。3、電話錄音。
被告曹某某未出庭亦未做答辯。
被告張某某辯稱,被告曹某某借款一事本人不知道也不知情,我們于2014年11月24日離婚,被告張某某沒有能力償還。
經本院庭審質證,原告劉某某提供借條一份、房產檔案、電話錄音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2014年8月22日,被告曹某某因為做生意急需用錢向原告劉某某借款人民幣132,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2014年9月20日還款,此款至今未付,現要求被告曹某某、被告張某某共同償還借款132,000.00元。
上述事實,有借條一份、房產檔案、電話錄音、取款憑證及原、被告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曹某某在原告劉某某處借款132,00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故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張某某稱,此款自己不知情,但借款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故其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曹某某、被告張某某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132,000.00元。
上述款項待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即執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40.00元,保全費1,180.00元,公告費700.00元由二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李 梅
審 判 員 劉洪艷
代理審判員 金 靂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路澤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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