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許某某與李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31閱讀量:(1372)
福建省建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潭民初字第2501號
原告許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建陽市。
委托代理人陳蓮花,福建心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建陽市。
原告許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黃暉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蓮花,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許某某訴稱,原、被告于1995年初經朋友介紹相識,于1995年7月3日登記結婚。19**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子李某甲,現已年滿18周歲。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合,2002年6月份,原告出國務工。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現訴請,判令原、被告離婚。
被告李某某辯稱,不同意離婚。婚生子李某甲6歲時,原告出國務工,現需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子女撫養費。
經審理查明,1995年7月3日,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19**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子李某甲。2002年6月份,原告出國務工至今。
本院認為,原告許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系合法夫妻。婚后,原、被告育有一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建立起夫妻感情,雖在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只要原告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雙方有望和好;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許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45元,依法減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黃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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