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崔某某訴杜某某離婚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31閱讀量:(1272)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龍民初字第902號
原告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曉美,黑龍江銘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杜某某。
原告崔某某與被告杜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崔某某訴稱,我與被告于2013年8月5日登記結婚。由于婚前相互了解很少,婚后經常吵打,至今雙方已分居8個多月,原告認為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故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杜某某辯稱,不同意離婚。我們夫妻還有感情。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5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雙方婚后經常吵打,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庭審中被告認為雙方還有感情,被告沒有家庭暴力、不酗酒、不賭博、沒有出軌,不同意離婚。
原告提供的經法庭質證的證據有:
1、婚姻登記審查處理表,證實雙方婚姻關系。
2、被告戶口本復印件,證實被告的戶籍地。
3、證人周某某,其是原告的表姐,證實2013年7月末被告的母親給原告50,000.00元買金銀首飾彩禮錢。
被告對證據1、2無異議;對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除了買衣服和金銀首飾外,還有給原、被告共同生活用的。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時間較短,在婚初由于各自生活理念不同,存在分歧及摩擦是正常的,婚姻生活是求同存異的過程,如果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注意夫妻感情的培養,互諒互讓,夫妻關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崔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田冬梅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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