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31閱讀量:(1386)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鐵鋒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鐵民初字第758號
原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北京德瑞誠服裝服飾有限公司員工,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珠江駿景**單元***室。
委托代理人佟殿義,齊齊哈爾市鐵鋒區龍華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所地齊齊哈爾市鐵鋒區建設小區**號樓**單元***室。
委托代理人張曉美,黑龍江銘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佟殿義、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曉美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召開審判委員會對本案進行了討論,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王某某與李某經人介紹相識,于2015年3月9日登記結婚,并定于2015年8月舉辦婚禮,雙方登記結婚后,一同到北京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因生活瑣事吵架,被告自行返回齊市,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和解無果,雙方未能如期舉辦婚禮,現夫妻感情已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所以王某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被告返還50000元彩禮款。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結婚證原件、證人鄭某某出庭證言。
被告辯稱:被告不同意離婚,被告與原告有感情,雖然雙方有小的摩擦也有過爭吵,但屬夫妻之間正常的磨合期發生的事情,不足以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有愿望也有信心能和原告繼續婚姻生活。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
經本院庭審質證,雙方當事人對原告提交的結婚證原件和證人鄭某某出庭證言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經人介紹認識,戀愛四個月后,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給付被告彩禮人民幣50000元。2015年3月9日,原、被告登記結婚后,被告隨原告至北京生活了2個月,之后開始分居至今。雙方無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提交的上述證據和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在案為憑。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婚前相處時間較短,婚后感情基礎薄弱,僅共同生活2個月后就開始分居。因原告堅決要求離婚,夫妻感情已破裂,經調解無效后,應予準許。對于原告婚前給付被告的彩禮5萬元,因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本院酌情判令被告返還部分彩禮3萬元。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離婚;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王某某彩禮人民幣3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150元,被告負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杰
審 判 員 劉 艷
人民陪審員 竇本會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王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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