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甲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31閱讀量:(1220)
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閩0703刑初117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漢族,小學文化,務農,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因本案于2015年9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6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審。現居住在家。
辯護人蔡建新,福建武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楊某甲被控故意傷害一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5月3日以潭檢公刑訴(2016)79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6年5月18日決定對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余星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甲及其辯護人蔡建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9月4日15時許,被告人楊某甲因被害人施某甲與其妻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楊某甲便手持斧頭和菜刀沖進施某甲位于南平市建陽區的家中,隨后楊、施二人發生拉扯,在此過程中二人來至房屋門口空坪處,楊某甲持菜刀將施某甲右手小指砍傷。經法醫鑒定,施某甲右手小指自掌指關節處以遠完全缺失,屬輕傷二級,身上其余損傷屬于輕微傷。
案發后,被告人楊某甲主動到南平市建陽區漳墩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楊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
辯護人蔡建新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具有過錯,可酌情對被告人楊某甲從輕處罰;2、被告人楊某甲之前無前科記錄,本案發生系偶犯,其主觀惡性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3、被告人楊某甲通過其親屬與被害人協商一致達成調解協議,且已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現已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4、被告人楊某甲具有自首情節,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5、被告人楊某甲家庭經濟困難,被告人系家里唯一經濟收入來源,兩個孩子還在讀書,父親因車禍需要高昂的醫療費給本就困難的家庭雪上加霜,請求對被告從輕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4日15時許,被告人楊某甲因其妻子與被害人施某甲有不正當男女關系一事對施心懷不滿,后楊手持斧頭和菜刀沖進被害人施某甲位于南平市建陽區的家中,二人隨即扭扯在一起,施某甲推開被告人楊某甲后,推門外逃,被告人楊某甲持菜刀追上并在房屋門口空坪處將施某甲右手小指砍傷。經南平市建陽區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施某甲右手小指自掌指關節處以遠完全缺失,屬輕傷二級,身上其余損傷屬于輕微傷。
案發后,被告人楊某甲主動至南平市建陽區公安局漳墩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楊某甲通過其親屬與被害人施某甲達成調解協議,現已賠償施某甲全部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0元,并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在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經查證屬實的受被告人戶籍證明、案登記表、前科查詢記錄單、到案經過、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接受證據清單、證據保全清單、扣押物品清單、收繳清單及照片、立案告知書、拘留證、釋放證、撤銷案件決定書、調解筆錄、諒解書、收條;被害人施某甲陳述;證人楊某乙、游某甲、楊某丙、吳某某、楊某丁、施某乙、劉某某、游某乙、張某某、葉某某的證言;南平市建陽區公安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甲持兇器傷害他人,可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甲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甲自愿認罪,已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且本案系民間矛盾激化引發,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一定責任,故可對被告人楊某甲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關于被告人上述情節認定及辯護人就此提出的1、2、3、4點辯護意見符合查明事實,予以采納。針對辯護人提出的第5點辯護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楊某甲因本案被處以十日的行政處罰,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根據被告人楊某甲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十七日。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蔡紹斌
人民陪審員 葉杏玲
人民陪審員 盧 丹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毛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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