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付某某與王某某離婚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02閱讀量:(1410)
湖南省永順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永民初字第440號
原告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皮芳梅,湖南三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付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彭學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皮芳梅,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付某某訴稱,原、被告2013年正月經人介紹認識結婚。婚后不久原告便懷孕,但是沒有得到被告的關心照顧,反而因家庭瑣事對原告惡語相加,因無法忍受,原告離家外出打工。在外打工期間,被告還威脅講不會放過原告,萬般無奈,原告便去醫院做了人流。直到現在,原被告已經兩年沒在一起生活,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故起訴要求離婚。
為支持其主張,原告付某某向本院提交了結婚審查處理登記表,證明原、被告結婚的事實。
被告王某某辯稱,原告這兩年來不是將我電話設置了,就是改了聯系方式,我聯系不到她。現在我希望原告回心轉意,我不愿意離婚。原告要是堅決離婚,我要求她退還我送的全部彩禮錢。
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舉證。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的證據無異議,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本院采信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可以認定下列事實:
原被告于2013年正月經人介紹認識,2013年3月27日登記結婚。雙方沒有生育子女。婚后不久,原、被告發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5月獨自離家外出打工直到現在,期間雙方互無聯系。雙方婚后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
本院認為,原、被婚姻基礎一般,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原告以被告做事缺乏主見,對妻子缺乏關懷理解,遇事不溝通交流,已無法忍受為由,要求離婚。被告承認自己的性格不善言談,夫妻間有矛盾溝通交流不夠,但表示會改正,不愿離婚。被告已認識到自己的不足之處,并表示改正。被告有和好的愿望,若能付諸行動,多關心理解原告,夫妻間多溝通交流,雙方和好是有可能的。據此,視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付某某要求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彭學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陳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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