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洪某某與沈某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08閱讀量:(2078)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海民初字第17989號
原告洪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韓英華,北京市海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美瑩,北京市海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沈某,男。
被告安某,男。
委托代理人張凱娟,北京市金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某某,男。
武某某、安某之委托代理人王海洋,北京金標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洪某某與被告沈某、武某某、安某撤銷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美瑩、韓英華與被告沈某、武某某、安某及武某某、安某委托代理人王海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洪某某訴稱,我與沈某系母子關系。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小關北里*號樓*號房屋是我唯一的住房(以下簡稱*號房屋)。2015年2月10日,我與三被告簽訂了還款協議。協議約定我出售*號房屋,以幫助我兒子沈某償還債務。由于三個被告的隱瞞和欺詐,我與三被告簽訂了還款協議。事實上,三個被告之間根本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三被告的欺詐及脅迫行為導致了我作出出售房產的決定。現訴請法院請求撤銷原、被告四人于2015年2月10日簽訂的還款協議,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沈某辯稱,我與其余二被告同原告簽協議時沒有向原告說清楚這筆債務實際上是公司的債務,不是我個人的債務。當時我們對原告有所隱瞞,沒有說明真實情況,現我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武某某、安某辯稱,沈某與我們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三被告與原告簽訂還款協議時不存在隱瞞或欺詐的行為。我們與原告簽訂還款協議均是出于自愿,該協議合法有效。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洪某某與沈某系母子關系。2015年2月10日,甲方洪某某、乙方沈某、丙方武某某、安某簽訂了還款協議,雙方寫明:經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一、甲方自愿將*號房屋出售,甲方從出售所得房款中扣除100萬元(壹佰萬元)歸甲方所有,剩余款項由甲方替乙方償還乙方所欠債務(乙方所欠債務為:武某甲110萬元,劉某20萬元,安某25萬元,張某某32萬元)。二、此房屋需在2015年5月25日前出售,若在此日期前未能出售此房,甲方同意丙方向甲方支付100萬元后,甲方無條件配合丙方將此房屋過戶到丙方指定的名下。三、此房屋出售價格不低于230萬元(貳佰叁拾萬元整)。四、丙方有權知情此房屋的實際成交價格。五、甲方從此房屋出售所得房款中扣除100萬元(壹佰萬元)之后,剩余款項全部交丙方用以償還乙方在本協議中所欠債務。六、甲方委托丙方全權處理在本協議中乙方所欠債務,丙方承諾乙方已還清本協議中的全部所欠債務。七、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后,武某某、劉軍、安某、張某某持有與乙方有關的欠條、字據全部無效。八、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各執一份,丙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日,洪某某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向武某某支付5萬元。協議簽訂后,雙方未按約定履行合同。2015年5月,安某以承攬合同糾紛、武某某以合同糾紛為由起訴洪某某及沈某,上述二案正在審理中。
審理中,洪某某稱沈某、武某某、安某系以欺詐脅迫及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還款協議,但對于其提出的理由未能提供充分證據。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還款協議、收條、匯款票據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洪某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知簽訂協議的相應法律后果。洪某某以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合同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其提出的受到欺詐、脅迫,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主張,其未能提交證據,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洪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萬二千六百元,由洪某某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 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史敬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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