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師*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08閱讀量:(1164)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海刑初字第2017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師*,綽號“多多”,女,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羈押,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海洋,北京金標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公訴刑訴[2015]16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師*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小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師*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9月9日3時許,被告人師*在本市海淀區某某歌廳門前,因結賬問題與被害人羅*(男,19歲)發生爭執,后伙同他人對被害人羅*進行毆打,致羅*鼻骨粉碎性骨折,右側額突骨折等傷,經鑒定為輕傷二級。
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師*被民警抓獲。
案發后,被告人師*及其家屬賠償被害人羅*經濟損失,被害人羅*對被告人師*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師*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師*的供述、被害人羅*的陳述、證人張*等人的證言、診斷證明書、傷情照片、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到案經過、和解協議書、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師*遇瑣事不能正確處理,伙同他人故意傷害公民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師*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在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故本院對被告人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王沖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 衣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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