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吳某某、顧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08閱讀量:(1269)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980號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邴園慶,上海偉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
被告顧某某。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吳某某、顧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傅胤胤、代理審判員范珺瑩、人民陪審員張慧榮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邴園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某某、顧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3年9月29日,被告吳某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其借取現金人民幣10萬元,并出具借條,承諾于同年10月28日前全部歸還,如未能按時還款的,原告有權主張自約定還款日起按國家支持的同比4倍的利息。因被告吳某某到期未能履行還款義務,被告顧某某(被告吳某某母親)、吳某某共同出具承諾書,承諾于2014年1月5日還清。時至今日,兩被告分文未還,現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歸還借款10萬元,并償付自2014年1月6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以10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的利息。
原告王某某就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借條、收條、承諾書等證據。
被告吳某某、顧某某未具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材料。
鑒于被告吳某某、顧某某未到庭應訴,本院對原告王某某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進行核對,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某所述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與被告吳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由被告出具的借條等證據所證實,被告理應依約履行還款義務。被告顧某某向原告作出自愿承擔還款義務的承諾,于法無悖,并發生法律效力。現兩被告拖欠借款不還,顯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要求兩被告還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兩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放棄了對原告所主張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辯駁的權利,由此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某某、顧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王某某借款10萬元,并自2014年1月6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以10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償付原告王某某逾期利息。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0元、財產保全費1,170元,合計4,070元(原告王某某已預交),由被告吳某某、顧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傅胤胤
代理審判員 范珺瑩
人民陪審員 張慧榮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岑詩韻
民事判決書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980號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邴園慶,上海偉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
被告顧某某。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吳某某、顧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傅胤胤、代理審判員范珺瑩、人民陪審員張慧榮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邴園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某某、顧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3年9月29日,被告吳某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其借取現金人民幣10萬元,并出具借條,承諾于同年10月28日前全部歸還,如未能按時還款的,原告有權主張自約定還款日起按國家支持的同比4倍的利息。因被告吳某某到期未能履行還款義務,被告顧某某(被告吳某某母親)、吳某某共同出具承諾書,承諾于2014年1月5日還清。時至今日,兩被告分文未還,現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歸還借款10萬元,并償付自2014年1月6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以10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的利息。
原告王某某就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借條、收條、承諾書等證據。
被告吳某某、顧某某未具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材料。
鑒于被告吳某某、顧某某未到庭應訴,本院對原告王某某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進行核對,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某所述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與被告吳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由被告出具的借條等證據所證實,被告理應依約履行還款義務。被告顧某某向原告作出自愿承擔還款義務的承諾,于法無悖,并發生法律效力。現兩被告拖欠借款不還,顯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要求兩被告還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兩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放棄了對原告所主張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辯駁的權利,由此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某某、顧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王某某借款10萬元,并自2014年1月6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以10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償付原告王某某逾期利息。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0元、財產保全費1,170元,合計4,070元(原告王某某已預交),由被告吳某某、顧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傅胤胤
代理審判員 范珺瑩
人民陪審員 張慧榮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岑詩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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