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張某訴被告**縣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一審行政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09閱讀量:(2312)
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5)臨行初字第51號
原告張某,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漢族,**縣人。
委托代理人張瑞建,北京安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縣國土資源局,住所地:**縣行政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吳少某,局長。
委托代理人余金某,該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周山某,該局工作人員。
原告張某訴被告**縣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縣國土資源局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告知等。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瑞建、被告委托代理人余金某及周山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5年2月4日,原告張某通過編號為100702030***的EMS郵政快遞向被告**縣國土資源局郵寄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被告公開**縣**鎮**村征收土地公告(預公告、征地公告、補償安置公告)、征地調查確認表、土地狀況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文件、批準文件的。被告在原告起訴之前未作出任何處理決定。
原告張某訴稱,原告系**縣**鎮**村張家*組村民,2013年起,被告四次非法強行征占原告的承包地及原告所在的村組土地三百多畝,至今未見任何征地公告、征地批文和安置補償方案。故原告于2015年2月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公開**縣**鎮**村征收土地公告(預公告、征地公告、補償安置公告)、征地調查確認表、土地狀況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文件、批準文件。時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該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綜上,被告對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不予答復,屬于行政不作為,嚴重違法,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權,為維護原告權益,特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開上述信息。
原告為證明其向被告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原告主體資格;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及編號為100702030***的EMS郵政快遞單、網絡查詢單,擬證明原告向被告申請過信息公開。
被告**縣國土資源局辯稱,原告訴稱2013年起被告四次非法強行征占原告的承包地及原告所在村組土地300余畝的說法完全不符合事實;原告訴稱至今未見到任何征地公告、征地批文、安置補償方案的說法不符合事實,被告已經以各種形式多次向原告公開了有關秀谷鎮征收張一張二組土地的各方面信息,完全履行了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不存在行政不作為。
被告未就其是否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向本院提交證據。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經質證,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某系**縣**鎮**村村民。2015年2月4日,原告通過編號為100702030***的EMS郵政快遞向被告**縣國土資源局郵寄了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被告公開**縣**鎮**村征收土地公告(預公告、征地公告、補償安置公告)、征地調查確認表、土地狀況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文件、批準文件,被告工作人員周鵬于同年2月5日簽收。被告收到要求公開上述信息的申請后,截至原告向本院起訴時,未作出任何答復。
本院認為,被告**縣國土資源局負有對原告張某要求進行信息公開答復的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之規定,原告曾書面向被告申請過信息公開,至于原告申請的內容是否存在或應否公開,以及是否先前公開過,被告均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本案中,被告于2015年2月5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未依據上述期限對原告作出信息公開答復屬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應當限期履行。對于原告要求判決被告公開政府信息的訴訟請求,因原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應予公開或作其他處理,尚需要被告的調查、審核,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在本案中暫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責令被告**縣國土資源局于本判決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內針對原告張某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書面答復。
案件受理費計人民幣50元,由被告**縣國土資源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按規定向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戶名: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撫州市分行**分理處,賬號:351601040000***,款項:上訴費),自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黃國平
代理審判員 裴曉偉
人民陪審員 邱志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書 記 員 黎蕾菲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被告對原告要求公開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答復。原告一并請求判決被告公開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參照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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