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于*與席*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09閱讀量:(1149)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石民初字第2853號
原告于*,女,198*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趙淑娜,北京市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席*,男,198*年*月*日出生。
原告于*訴被告席*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淑娜,被告席*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于*訴稱,原、被告于2012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因婚前已懷孕于2013年1月24日登記結婚,2013年9月1日生育一子席*1。原、被告婚前彼此了解不夠,感情基礎不牢固。婚后又因各種生活瑣事爭吵,雖然雙方在同一個城市但是長期分居。現在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訴至法院。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2、請求判決兒子席*1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1500元;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席*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我不同意離婚。雙方于2012年初相識,雙方相戀一年,感情非常好,婚后雙方一直和睦相處。原告懷孕期間一直在我父母處居住。婚后我經常帶著原告和朋友聚會、外出游玩。雙方婚后一直在家里居住,并沒有原告所述分居的情況。孩子現在才1歲多,現在離婚對孩子的成長也不好。綜上,希望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經人介紹相識,于2013年9月1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初婚。雙方于2013年9月1日生育一子席*1。此次為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
庭審中,被告不認可原告所述事實,并且明確表示不同意離婚,愿意為維系夫妻感情做和好工作。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戶口本、出生醫學證明及原、被告告當庭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婚姻以感情為基礎。原、被告自主結婚,并育有一子,雙方具有較好的感情基礎。現雙方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爭執,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夫妻感情。現原告起訴離婚,庭審中,被告明確表示與原告仍有感情,不同意離婚。且婚生子尚年幼,雙方應為了孩子更好的生活,克服矛盾、互諒互讓。在今后的夫妻共同生活中,雙方亦應互相關心、互相溝通,遇有問題協商解決。被告應多關心、愛護原告,妥善處理家庭矛盾,努力維系雙方的婚姻關系。原告亦應珍惜雙方所建立起來的夫妻感情。故本院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對原告離婚之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于*離婚之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七十五元,由于*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卻拒不交納或逾期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未提出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吳朝輝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張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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