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09閱讀量:(1818)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朝刑初字第321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男,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羈押,當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辯護人孟憲輝,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刑訴(2015)29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犯擾亂無線電通信管理秩序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亞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及其辯護人孟憲輝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胡*于2015年9月,在本市朝陽區**路房間內,非法占用中國移動北京分公司使用的頻率,強行與有效范圍內的不特定移動用戶手機建立連接(迫使手機用戶與移動通信網路連接中斷),并發送廣告短信,共造成20029名手機用戶通信中斷。后被告人于2015年9月23日被查獲,當場起獲偽基站設備箱1個,天線1根,手機1部,筆記本電腦1臺。現均扣押在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隗*、郭*、王*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設備勘
驗報告,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出具的關于“偽基站”設備認定書,北京市無線電監測站出具的檢測報告,物證及現場照片,到案經過,起贓經過,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及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依法應予處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胡*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本院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辯護人之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垩涸诎钢锲废捣缸锕ぞ?,依法予以沒收。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犯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即行繳納)。
二、扣押在案之偽基站設備箱一個、天線一根、筆記本電腦一臺及手機一部,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崔光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劉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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