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顏某某與章某某、戎某某其他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6-11-11閱讀量:(1209)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125號
原告:顏某某,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海珠區*。
委托代理人:陳維崧、王炎香,分別是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律師和實習律師。
被告: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州市越秀區*。
被告: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州市越秀區*。
原告顏某某訴被告章某某、戎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保全被告章某某、戎某某價值共486495元的財產,并于2014年8月4日提供了現金486495元作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告章某某(公民身份號碼:*)、戎某某(公民身份號碼:*)的銀行存款共486495元(具體開戶銀行名稱、賬號詳見本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如數額不足,則只準存入,不準支出;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具體財產名稱、數量詳見本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或查封、扣押清單)。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行。
審判員 黃學文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 孟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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