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深某與勞某某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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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粵高法審監(jiān)民提字第302號
抗訴機關(guān):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陳深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徐聞縣。
委托代理人:陳日某。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勞某某,男,住廣東省徐聞縣。
委托代理人:黃妙春,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深某因與勞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湛中法民一終字第278號民事判決,向檢察機關(guān)申訴。2012年5月23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作出粵檢民抗字(2012)106號民事抗訴書,向本院提出抗訴。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粵高法審監(jiān)民抗字第360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陳深某及其代理人陳日某、勞某某及其代理人黃妙春到庭參加訴訟。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蓉、郭夢青出庭履行職務。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2006年6月12日,陳深某向湛江市徐聞縣人民法院起訴稱,2003年l2月3日,我與勞某某簽訂一份欠借款對帳表,內(nèi)容為:2003年l0月30日止欠本息323112元,特別約定,勞某某(債務方)不按月付利息及不按期還本企,其(債權(quán)方)可把每月15‰的利息率提高20%,每月算出的利息后加入本金計復利。2003年12月3日結(jié)算后,勞某某在2004年1月30日還本金300000元,往后我多次催促勞某某還款無果。計至2006年6月l5日止勞某某尚欠本息65013.08元。為此,請求判令勞某某償還借款本金38866.7l元及至2006年6月l5日止的利息26146.37元,若未還清仍按約定利息計算至還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費由勞某某負擔。
勞某某答辯認為,2002年1月22日,我向陳深某借款40萬元,由徐聞縣建筑**集團公司(下稱建*公司)提供擔保。2003年對帳尚欠陳深某32萬元,為了減輕我的負擔和及時履行債務,2004年我與陳深某口頭約定以30萬元還清32萬元的債務,當時有建*公司董事長沈某某在場。當時我已收回借條,只是忘記收回結(jié)算單,我與陳深某不存在借貸關(guān)系。至于復息問題,因不存在債務,所以也不存在利息。此外,本案巳過訴訟時效,因此,請求法院駁回陳深某的訴訟請求.
湛江市徐聞縣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2年1月22日,勞某某因承建徐聞縣畜牧局綜合大樓資金周轉(zhuǎn)困難而向陳深某借款40萬元。勞某某給陳深某立下一份借條,約定:月利率按2%計,計息時間從2002年1月22日至2002年2月22日,一個月內(nèi)本息全部付清。當時,建*公司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蓋章,并注明同意以承建縣畜牧局綜合大樓工程的保證金和工程款作抵押擔保。之后,勞某某先后幾次共給陳深某償還借款本金l0萬元及部分利息。2002年11月22日,勞某某又向陳深某借款2萬元。2003年12月3日,雙方經(jīng)結(jié)算后簽訂了一份欠款對帳表,載明:至2003年l0月30日止,勞某某尚欠陳深某本金30萬元,利息23112元(此息按月利率15‰計算),約定還款期限為:徐聞縣電信工程結(jié)算后還10萬元,余下欠款于徐聞縣畜牧局綜合樓工程結(jié)算后付清。雙方還特別約定:勞某某(債務方)不按每月付利息及不按期還本金,陳深某(債權(quán)方)可把每月的利息率15‰提高20%算出每月的利息后加入本金計算復利。欠款對帳表簽訂后,陳深某給勞某某退回于2002年1月22日所立的借條。2004年1月20日,勞某某給陳深某還款30萬元,按雙方在欠款對帳表中約定的利率計算,至2004年1月20日止,勞某某共計尚欠陳深某借款本息338866.7l元。
另查明,徐聞縣電信工程于2004年5月10日結(jié)算,徐聞縣畜牧局綜合樓工程于2006年3月l7日結(jié)算。
湛江市徐聞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l、勞某某是否還欠陳深某的借款;2、陳深某主張的復利是否合法。
根據(jù)陳深某提供的證據(jù)證明,勞某某曾經(jīng)先后兩次向陳深某借款共計42萬元,勞某某給陳深某償還部分借款后,雙方于2003年12月3日經(jīng)結(jié)算又重新簽訂了一份欠款對帳表,確認勞某某仍拖欠陳深某借款本息共計32萬多元;該對帳表系雙方經(jīng)結(jié)算后自愿簽訂,雙方所設(shè)立借貸內(nèi)容清楚明確,勞某某并不否認,顯然,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guān)系,勞某某應給陳深某還清剩余的借款本息。勞某某辯稱已以30萬元還清所欠32萬多元債務,與陳深某不存在借貸關(guān)系,但是勞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加以證實,而且陳深某又不予認可,故勞某某主張理據(jù)不足,不予采納。《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情況具體掌握,但最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第七條規(guī)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fā)現(xiàn)債權(quán)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guī)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不予保護”。雙方約定把月利率l5‰提高20%計算復利,即月利率為18‰,此利率并未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強調(diào)在平等主體之間,在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性,由當事人對民事行為進行設(shè)定,從而激發(fā)民事主體活動的積極性并適應社會發(fā)展的需要。此外,根據(jù)合同法對自然人之間的利息規(guī)定,總體上體現(xiàn)為意思自治原則,即利息由雙方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約定,只要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法律是允許的,并予以保護。陳深某與勞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約定的利率,雖然比中國人民銀行利率高,但未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guī)定,其利率未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四倍,根據(jù)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應認定雙方對計算復利的約定有效。陳深某請求按雙方約定的月利率l5‰提高20%,即18%計算復利,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
鑒于雙方在對帳表中約定,余下欠款定于徐聞縣畜牧局綜合樓工程結(jié)算后付清,而該工程于2006年3月17日才結(jié)算,陳深某于同年6月12日即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權(quán)利,勞某某辯稱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也不予采納。根據(jù)雙方在欠款對帳表中約定的利息計算,至2004年1月20日止,勞某某尚欠陳深某借款計338866.7l元。勞某某于2004年1月20日還款30萬元,按先還利息后還本金的交易習慣,故勞某某尚欠陳深某借款38866.7l元。按雙方的約定計算,至2006年6月15日止,勞某某尚欠陳深某借款本息65013.08元,其中本金38866.71元,利息26146.37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案經(jīng)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湛江市徐聞縣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1日作出(2006)徐法民一初字第207號民事判決:勞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0天內(nèi)還清陳深某借款]]本金38866.7l元,利息26146.37元(此息已計至2006年6月15日止,此后利息仍按雙方約定的利率計付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費2460元由勞某某負擔。
勞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一、其于2002年1月22日向陳深某借款40萬元承建徐聞縣畜牧局綜合樓工程,由建*公司提供擔保,2003年12月3日對帳時尚欠陳深某323112元。2004年1月20日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同意其一次性以30萬元抵銷323112元的債務,同時陳深某將借條退還給其,雙方借貸的債權(quán)債務全部了結(jié)。二、陳深某擔心工程結(jié)算無限期拖延,多次要求其提前還款,后雙方和原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沈某某三方協(xié)商一致,由其提前一次性還款30萬元了結(jié)債務。2004年1月20日其如約履行了還款義務,即雙方在對帳表中約定的還款期限已變更,此后,陳深某沒有向其和擔保人主張權(quán)利,其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三、在借貸關(guān)系中計算復利以牟取高利是法律禁止的,一審法院認為陳深某計復利并非為牟高利的理由不充分。四、一審判決認為其還30萬元是先還利息后還本金沒有法律依據(jù)。事實上,本案陳深某為提前實現(xiàn)債權(quán),接受其一次性以30萬元抵銷債務的清償方式,自愿承擔部分利息損失,符合交易習慣,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陳深某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基本清楚確實,二審予以確認。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庭審時確認陳深某于2004年1月20日勞某某還30萬元時將借條退還給勞某某。
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勞某某于2002年1月22日向陳深某借款40萬并出具了借條,2003年12月3日就償還借款及利息進行結(jié)算簽訂了一份欠款對帳表,共同確認尚欠本金30萬元,利息23112元,并約定徐聞縣電信工程結(jié)算后還10萬元,余下欠款于徐聞縣畜牧局綜合樓工程結(jié)算后付清。勞某某提出一次性償還30萬元以清償所欠債務。為此勞某某于2004年1月20日償還30萬元給陳深某,陳深某收下30萬元后將借條退還給勞某某。但事后陳深某否認當時并沒有同意以30萬元清結(jié)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退還借條是為了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雙方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應以對帳表所確認的數(shù)額為準,雙方債權(quán)債務并沒有履行完畢并為此提起訴訟。綜觀本案事實,2003年12月3日勞某某和陳深某對借條余下的債權(quán)債務進行結(jié)算,確認雙方尚欠本息數(shù)額,并約定了還款期限,但在還款期限前勞某某一次性償還30萬給陳深某,陳深某同時將借條退還給勞某某,這應視為雙方同意全部清結(jié)借條所確認的債權(quán)債務。對帳表只是雙方在償還借款過程中對數(shù)目的一個結(jié)算,而不是雙方重新確立新的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而且簽訂對帳表的同時陳深某并沒有將借條退還給勞某某,以對帳表來確認雙方的債務關(guān)系,而是在勞某某提前還款,一次性償還30萬元的時候才將借條退還,從社會的交易習慣來看,應視為雙方同意以30萬元清結(jié)借條的全部債權(quán)債務。所以陳深某再以對帳表上所確認的欠款余額主張勞某某承擔償還責任依法無據(jù),不予支持。勞某某上訴理由充分,二審予以采納。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及實體處理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2007)湛中法民一終字第278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徐聞縣人民法院(2006)徐法民一初字207號民事判決。二、駁回陳深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46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460元,合計4920元,由陳深某負擔。
2012年5月22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抗訴認為,終審判決認定“在勞某某提前還款,一次性償還30萬元的時侯才將借條退還,從社會的交易習慣來看,應視為雙方同意以30萬元清結(jié)借條的全部債權(quán)債務。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本案中,勞某某于2002年1月22日向陳深某借款4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雙方約定了利率、還款期限,擔保人是建*公司。因勞某某未按約還款,陳深某、勞某某于2003年12月3日就償還借款及利息簽訂了一份欠款對帳表,共同確認尚欠本金30萬元,利息23112元,并重新約定了利率、還款方式。該份對帳表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明確約定了雙方的權(quán)利義務,形成了新的契約關(guān)系,雙方應依約全面履行。至于勞某某還款30萬元,陳深某退回原先的借條,可理解為履行義務的過程,說明陳深某與勞某某重新約定了債權(quán)債務,形成新的契約,退回原借條就是主張履行新契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民商事法律適用的原則是:“有法律依法律,沒有法律依約定,沒有約定依習慣,沒有習慣依法理”。只有在當事人之間約定不明,又無法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情況下才以交易習慣來確定案件事實。本案中,陳深某與勞某某已對借款達成新的契約,雙方應按新約定來履行,勞某某否認這一事實,舉證責任由勞某某承擔,而勞某某沒有提供書面證據(jù)證明雙方同意以30萬元清結(jié)借條的全部債權(quán)債務。據(jù)此,關(guān)于陳深某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利息利益還要予以保護。故終審判決適用交易習慣來確認案件事實,認為“在勞某某提前還款,一次性償還30萬元的時侯才將借條退還,從社會的交易習慣來看,應視為雙方同意以30萬元清結(jié)借條的全部債權(quán)債務。”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綜上所述,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湛中法民一終字第278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向你院提出抗訴,請依法再審。
本院再審期間,陳深某同意檢察機關(guān)的抗訴意見。
勞某某答辯認為,其為盡快了結(jié)雙方之間的債務,才提前并一次性償還30萬元給陳深某,陳深某才將原借條退回。因此,二審的認定及判決完全符合客觀實際,請求維持二審判決,駁回陳深某的申訴。
本院再審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清楚、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1、根據(jù)陳深某2003年12月3日制作的(勞某某)欠借款對帳表記載,至2003年6月11日,陳深某已收取勞某某利息82360元。
2、2009年陳深某不服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曾向本院申請再審。2009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09)粵高法民一申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以勞某某在雙方約定還款期限前一次性償還30萬元給陳深某,同時,陳深某將原借條退回給勞某某,應視為勞某某以提前還款的方式結(jié)清雙方的債權(quán)債務等為由,駁回陳深某的再審申請。
本院再審認為:根據(jù)檢察機關(guān)的抗訴理由以及勞某某的答辯意見,本案再審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是:勞某某提前一次性償還30萬元給陳深某,陳深某將原借條退回,應否視為雙方同意以30萬元清結(jié)雙方323112元的全部債務。
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勞某某于2002年1月22日向陳深某借款40萬元,并出具借條。2003年12月3日,陳深某制作了一份(勞某某)欠借款對帳表,確定至2003年10月30日,勞某某欠本金30萬元,利息23112元。勞某某確認該對帳表并約定還款期限為:在徐聞縣電信工程結(jié)算后還10萬元,余款在徐聞縣畜牧局綜合樓工程結(jié)算后付清。但2004年1月20日,勞某某一次性償還30萬元給陳深某,陳深某將借條退回給勞某某。對此,雙方的債權(quán)債務是否清結(jié),應結(jié)合本案的事實綜合進行分析。按對帳表約定,勞某某于徐聞縣電信工程結(jié)算后還10萬元,余款在徐聞縣畜牧局綜合樓工程結(jié)算后付清。而徐聞縣電信工程于2004年5月10日結(jié)算,徐聞縣畜牧局綜合樓工程于2006年3月17日結(jié)算,因此,勞某某于2004年1月20日向陳深某提前一次性償還30萬元,而未按對帳表約定的還款數(shù)額、時間和方式清結(jié)本案債權(quán)債務,且在勞某某還款的同時,陳深某也將借條退回給勞某某,應認定雙方實際以上述行為清結(jié)雙方的債權(quán)債務。因此,二審據(jù)此認定勞某某以一次性償還借款本金并提前還款的方式結(jié)清了雙方的債權(quán)債務,并判決駁回陳深某以對帳表確認的欠款余額主張的訴訟請求是符合客觀實際的。檢察機關(guān)抗訴認為,勞某某提前還款及陳深某退回原借條,可說明雙方重新約定了債權(quán)債務,形成新契約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再審予以維持。陳深某的申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維持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湛中法民一終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嚴加武
審 判 員 萬季明
審 判 員 鄭麗容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林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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