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袁某某與劉某某、彭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15閱讀量:(1468)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
(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077號
原告:袁某某,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州市越秀區。
委托代理人:劉振海、范錦清,均為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
被告: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州市荔灣區。
原告袁某某訴被告劉某某、彭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劉振海及被告彭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下落不明,經本院公告期限屆滿,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劉某某之前是廣東省煙*公司培訓的學員,大家在廣州卷*廠的不同分廠工作,彼此間都有聯系。2011年3月20日,劉某某向原告借款40000元,說是用于他老婆彭某某開的大排檔要擴建二樓,并改為麻雀房,原告便借給劉某某40000元,當時大家還在大排檔共進晚餐,其后劉某某又陸續多次借款,說是擴大經營之用,這樣直到2013年3月6日累計欠款130000元。起訴前,原告到民政部門查詢發現雖然兩被告于2011年4月13日離婚,但劉某某所借130000元是婚內延續借款形成,按婚姻法規定屬共同債務。故現起訴要求判令:1、判決被告劉某某、彭某某連帶償還欠款130000元(兩被告從起訴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到付清款項止);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某某沒有提出答辯和提供證據。
被告彭某某答辯稱,其已和被告劉某某于2010年分居,對被告劉某某借款一事不清楚,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本院查明,2013年3月6日,原告與被告劉某某簽訂《借款協議》,約定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借款130000元作為生意周轉之用,借款期限壹個月,如被告劉某某逾期不清還全部借款或未經原告同意延期還款,被告劉某某每延遲一日須向原告支付借款總額3%的滯納金。同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出具《收據》,確認收到原告130000元。還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向兩被告主張欠款余款無果,遂訴至本院。
為證實其主張,原告還提交了被告劉某某簽名確認的《借據》和《借條》復印件共五份,金額分別為40000元、10000元、20000元、10000元、20000元,上述《借據》和《借條》均約定借款期為一個月,月息7%,其中金額為40000元的《借據》形成時間為2011年3月20日,被告劉某某確認收到轉賬37200元及現金2800元,其余《借據》和《借條》的形成時間均在2011年7月23日之后。對于2011年3月20日的借款,原告還提供了其向被告劉某某轉款37200元的轉款記錄;原告主張本案所訴爭的130000元,即為上述《借據》和《借條》確定借款金額與2013年3月6日借款30000元之和。對于借款支付的方式,除2011年3月20日的借款40000元外,原告均確認為銀行轉賬支付,本院另行指定期間,要求原告提供其轉賬支付的憑證,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證據。
另查,兩被告曾為夫妻關系,雙方于2011年4月13日在廣州市海珠區民政局登記離婚。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與原告簽訂《借款協議》,并向原告出具《收據》,確認收到原告130000元,故原告與被告劉某某形成借款合同關系。現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已經屆滿,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劉某某清還借款130000元并從起訴之日即2014年6月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付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彭某某對被告劉某某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上述借款中,僅2011年3月20日的40000元借款形成于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該筆款項與兩被告登記離婚的時間非常接近,按常理被告劉某某的借款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彭某某對被告劉某某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清還借款130000元,并從2014年6月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給原告;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90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上述受理費已由原告預交,原告同意在被告劉某某履行判決時將其應負擔的受理費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魏國軍
人民陪審員 曹麗珊
人民陪審員 陳月容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賈 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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