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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池民二初字第00085號
原告:安徽省某某村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鷹,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中花,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
被告:江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
原告安徽省某某村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村旅游公司)訴被告胡某某、江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村旅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鷹、被告江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胡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某村旅游公司訴稱:胡某某因資金周轉需要,于2013年2月6日向某某村旅游公司借款200萬元,并簽訂了《資金拆借協議》,約定借款期限為3個月,即從2013年2月6日至2013年5月5日,如胡某某在三個月內歸還,不收利息,超過三個月的,借款利率為月2.2%。合同簽訂后,某某村旅游公司將款項打入指定賬戶,但借款到期后,胡某某及其妻子江某某一直未向某某村旅游公司歸還借款。某某村旅游公司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具狀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一、胡某某、江某某立即償還某某村旅游公司借款本金200萬元及利息(從2013年5月6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至本金還清之日止),并賠償某某村旅游公司律師代理費損失10萬元;二、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胡某某、江某某承擔。
某某村旅游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負責人身份證明,證明原告主體資格。
證據二,《資金拆借協議》,證明某某村旅游公司與胡某某于2013年2月6日簽訂了《資金拆借協議》。
證據三,網上轉賬匯款電子回單,證明某某村旅游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將款項打入指定賬戶。
證據四,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證明胡某某與江某某系夫妻關系,借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證據五,《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中國工商銀行付款憑證、發票,證明某某村旅游公司起訴產生的律師費,根據合同約定應當由胡某某、江某某承擔。
證據六,借條一份,轉賬憑證兩份,說明一份,池州市商務局《關于同意安徽省某某村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安徽省歐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批復》,證明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經將款項打給了胡某某。
江某某在庭審中辯稱:對借款情況不清楚,對于胡某某在某某村商業街大排檔改造工程中應收的130萬元工程款應予扣減。
江某某為證明其辯稱,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某某村商業街大排檔改造工程決算書,證明2013年4月、5月期間胡某某為某某村旅游所做的某某村商業街大排檔改造工程的工程款為1328657.08元,某某村旅游公司未支付給胡某某,應當從200萬元欠款的本金中予以扣除。
胡某某未應訴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對于某某村旅游公司提交的證據,江某某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一、三、四、五均無異議,對證據二、六不清楚。
對于江某某提交的證據,某某村旅游公司的質證意見為:該決算書沒有決算主體和施工主體,也未蓋章確認,對于其真實性無法確認,要求沖抵沒有法律依據。
胡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放棄了對某某村旅游公司所提交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對于某某村旅游公司提交的六組證據,因江某某均未提出異議,本院經核實后予以采信。對于江某某提交的某某村商業街大排檔改造工程決算書,因并無任何單位或個人蓋章或簽字確認,本院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6日,某某村旅游公司與胡某某簽訂一份《資金拆借協議》,約定胡某某向某某村旅游公司拆借資金200萬元,拆借時間為2013年2月6日至2013年5月5日,如借款在3個月之內歸還,不收借款利息,若超過三個月的,借款利率為月2.2%。如胡某某不能按期還本付息,應承擔某某村旅游公司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資金拆借協議》簽訂后,某某村旅游公司依約給付了200萬元,但胡某某未能按期還款,進而成訟。
另查明,胡某某與江某某系夫妻關系。某某村旅游公司為本案訴訟支付了律師代理費10萬元。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某某村旅游公司與胡某某簽訂的《資金拆借協議》已依法成立并生效,某某村旅游公司已經按照《資金拆借協議》的約定支付了200萬元拆借資金,胡某某卻未按約歸還借款,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按照《資金拆借協議》的約定還本付息并承擔某某村旅游公司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律師費用。某某村旅游公司要求胡某某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不違反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江某某與胡某某系夫妻關系,該筆債務發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故對于某某村旅游公司要求江某某與胡某某共同清償200萬元借款本息并承擔律師費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胡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放棄了對某某村旅游公司的訴訟主張及證據進行辯駁的權利,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江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安徽省某某村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萬元及利息(從2013年5月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胡某某、江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安徽省某某村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律師費用10萬元;
三、駁回原告安徽省某某村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8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7800元,由被告胡某某、江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葉 春
審 判 員 劉玉管
代理審判員 劉 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包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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