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范某某與高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17閱讀量:(1916)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貴民一初字第00101號
原告:范某某,男,19**年*月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
委托代理人:劉鷹,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中花,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女,19**年*月生,漢族,住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山區。
原告范某某與被告高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翔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中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范某某訴稱:2011年8月24日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約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坐落于貴池區翠微苑小區*區*棟*單元*室房屋,建筑面積73平方米(房產證號:貴房權證貴池市字第××號),租賃期1年,自2011年8月25日至2012年8月24日止,月租金750元,付款方式按季支付租金。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將房屋交付給被告,被告開始還能夠按約履行,交付了兩個季度的房屋租金,之后以種種借口拖欠租金,原告多次協調,被告以各種借口拒不交納,甚至連租賃期間的水、電、燃氣費用都不繳納。租賃合同期滿后原告不再與被告續簽租賃合同,并多次要求被告立即騰出房屋,交還原告,但被告置之不理。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利,現具狀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全部退還占用原告的房屋及屋內電器、家具等設施,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從2012年2月25日至2012年8月24日拖欠的租金4500元,返還原告因被告居住期間代其交納的水、電、燃氣費共計799.75元,交納房屋租賃期間的物業費120元,3、被告支付非法占用原告房屋期間的占用費(按合同約定租賃費用計算,從2012年8月25日起至被告歸還房產之日止),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高某未應訴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1年8月24日原、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原告將其位于貴池區翠微苑小區*區*棟西*單元*室租賃給被告,協議約定:租賃設施為附房屋租賃電氣及家具等清單;租賃期限及租金為甲方(原告)同意乙方(被告)租用1年,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2年8月24日止,房屋租金每月750元;付款方式為按季支付;租賃期內的水、電、燃氣、有線電視、物業費等費用由乙方支付;租賃期內,乙方拖欠房屋租金達7天的甲方可以單方終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乙方須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甲方相應的經濟損失;租賃期滿后,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前一個月提出,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同日雙方在房屋租賃電氣及家具等清單上簽字,該清單屬合同的一部分,清單上的物品有:格力空調一臺、皇明太陽能熱水器一臺、美菱冰箱一臺、帥康抽油煙機一臺、電風扇(吊扇)一臺、長虹電視機一臺、迅達灶具一臺以及浴霸沙發床等。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將房屋及租賃的設施交付給被告使用,被告給付了兩個季度的租金,剩余租金被告未付,租賃期滿后被告既未將房屋及租賃設施交付給原告,也未向原告交納租金。原告繳納了租賃房屋的水、電、燃氣費用分別為34.75元、704.93元、60元。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訴請。
以上事實,有房屋產權證、房屋租賃協議、房屋租賃電氣及家具等清單、水、電、燃氣費用發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及房屋租賃電氣及家具清單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協議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未按協議約定給付租金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未向原告交付租賃房屋及租賃設施,已構成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租賃房屋及租賃設施、給付租金和占用費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占用費參照租金計算;依協議約定被告在租賃期限內水、電、燃氣費用由其自行承擔,且被告在租賃期間屆滿未向原告交付租賃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其墊付的水、電、燃氣費用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物業費,但無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高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范某某交還位于貴池區翠微苑小區*區*棟西*單元*室及租賃的設施(具體設施以雙方于2011年8月24日簽訂的房屋租賃電氣及家具等清單為準)。
二、高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范某某支付租金4500元以及水、電、燃氣費799.68元。
三、高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范某某支付租賃房屋的占用費(按協議約定的租金每月750元計算,從2012年8月25日起至高某交還租賃房屋之日止)。
四、駁回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高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翔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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