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吳某某、陶某、汪某、鞏某某搶劫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17閱讀量:(1569)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貴刑初字第00049號
公訴機關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某,綽號:黃毛,男,19**年*月*日生,漢族,池州市貴池區人,初中文化,農民,住池州市貴池區。2013年8月6日因涉嫌犯搶劫罪被池州市公安局貴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吳凱亮,安徽天貴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張年華,安徽天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陶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池州市貴池區人,初中文化,農民,住池州市貴池區。2013年8月10日因涉嫌犯搶劫罪被池州市公安局貴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汪某,曾用名汪某二,男,19**年*月*日生,漢族,池州市貴池區人,初中文化,農民,住池州市貴池區。2009年12月因犯搶劫罪被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000元。2013年11月1日又因涉嫌犯搶劫罪被池州市公安局貴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朱攀,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章強貴,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鞏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池州市貴池區人,初中文化,農民,住池州市貴池區。2013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搶劫罪被池州市公安局貴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13)3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陶某、汪某、鞏某某犯搶劫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唐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陶某、汪某、鞏某某,辯護人吳凱亮、張年華、朱攀、章強貴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晚,受害人朱某某、吳某甲與王某(另處)等人在曹某某經營的棋牌室以“二八杠”方式賭博,各方輸贏數額不詳。6月20日23時許,王某邀集或通過他人邀集包括被告人吳某某、陶某、汪某、鞏某某在內的多人以朱某某、吳某甲參賭作弊致其輸錢為由,對二人進行毆打并強行帶至里山街道辦事處一公路旁,王某要求朱某某、吳某甲各交出一萬元。期間,王某一伙人對二受害人進行毆打或威脅,迫使二人答應回池州城區籌錢。朱某某、吳某甲與王某一伙人回到城區后,吳某甲借得4500元交給王某后獲準離開。朱某某在交給王某蘋果4手機一部、現金2000元左右后,仍被王某一伙人控制。朱某某被迫答應再將其家中的一條黃金項鏈取回交給王某。當晚,朱某某在王某等人控制下回到其在青陽的家中,將項鏈取出并交給王某。事后,王某將部分贓款作為酬勞分發給吳某某、陶某等人。經池州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涉案蘋果4手機及千足金項鏈(13克)鑒定價分別為人民幣2250元、4914元,合計人民幣7164元。
上述事實,各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害人朱某某、吳某甲陳述,證人曹某某、吳某乙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價格鑒定結論,歸案說明,刑事判決書,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王某以受害人朱某某、吳某甲參賭作弊為借口,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被告人吳某某、陶某、汪某、鞏某某等對二受害人采取毆打、威脅等方式劫取財物,四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王某一伙人對二受害人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脅并劫取財物雖時間較長,地點有所變動,但在該時空范圍內二受害人一直處于王某等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應認定實施暴力、暴力威脅并劫取財物的行為具有“當場性”。吳某某的辯護人關于本案罪名為搶劫罪系定性不當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提起犯意并邀集人員具體實施犯罪,贓款、贓物亦由其支配,應認定為主犯。被告人吳某某、陶某、汪某、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處于從屬和次要地位,屬從犯,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汪某系累犯,予以從重處罰。各被告人庭審中自愿認罪,均酌情從輕處罰。綜上,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
被告人陶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
被告人汪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被告人鞏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吳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被告人陶某的刑期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被告人汪某的刑期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被告人鞏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繳納。)
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吳其才
審 判 員 余莉玲
人民陪審員 江銀洲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書 記 員 范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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