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池州市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17閱讀量:(1350)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貴民一初字01305號
原告:李某某,女,19**年*月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
委托代理人:朱攀,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中花,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池州市某某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公司董事長。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池州市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玉雁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張中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池州市某某集團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某某訴稱:2014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萬元,并出具了收據,收據注明為借款。現因被告未歸還借款,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歸還借款6萬元及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4年10月27日計算)、訴訟費。
池州市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未應訴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被告池州市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出具加蓋公司印章的收據,該收據注明交款單位為李某某、金額為6萬元、收款事由為借款。現因被告未歸還借款,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至此成訴。
上述事實,有收據以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出具的收據,注明向原告借款6萬元,并加蓋了公司印章,原、被告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本院予以認定。現被告未償還還款,已構成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歸還6萬元借款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因雙方未約定借款利息及借期,故被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訴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池州市某某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李某某償還借款6萬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保全費670元,共計1320元,由被告池州市某某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玉雁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葛樹榮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