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創業經營|對企業競業限制的相關規定,你需知!
發表于:2016-11-21閱讀量:(2783)
如今,同行競爭壓力巨大,企業通常為了保證其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后一定期限內不會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的聘用,或者自己開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從而與其簽訂一份競業限制協議。
【TIPS 1】
競業限制的人員應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是所有人都需要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否則,不僅白白浪費企業資金,還會因協議無效帶來損失。限制對象是針對您的企業來具體確定。
【TIPS 2】
競業限制期限的計算,應當綜合考慮勞動者所掌握的商業秘密能夠在市場上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企業在該商業秘密的基礎上進行后續開發的進度等情況,最長不得超過2年。但是在這2年中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
【TIPS 3】
競業限制是企業通過限制勞動者的就業范圍進而保障自身的競爭力所采取的一項重要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作為競業限制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企業必須對勞動者的競業限制行為做出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只能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不能一次性或者按年進行給付)。這也是它與單純的保密義務最大的不同,保密協議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競業限制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就是無效協議。
【TIPS 4】
限制的范圍不宜過寬,只有企業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所開發的商業秘密、商譽、經營效益、業務關系等,才是競業限制的動因。范圍過寬,不僅侵害正當競爭,還構成對勞動者就業權的剝奪,一般以現有業務區域為限,雙方協商也可適當擴大。若企業不能證明存在值得保護的利益的,該協議也就無效。
【TIPS 5】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也可以隨時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但是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一般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競業限制可以有效的防止企業之間的不正當競爭,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如果不注意以上問題,那么就有可能導致所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從而給企業造成巨大的損失。因此,作為企業的管理者應該注意這些細節,當然如果你由于工作繁忙的原因無暇顧及這些,你也可以選擇我們易法通為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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