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競業限制條款有沒有地域限制?
發表于:2015-07-08閱讀量:(9209)
“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員工的頻繁流動成為中小型企業最為擔憂的問題之一。現在企業中8090后的員工越來越多,他們來自五湖四海,帶著對夢想的追求,并不急于求穩,是流動性很強的一類人群。對于很可能明天就去往另一個城市的他們,與企業之間簽訂的競業限制條款有地域限制嗎?
競業限制=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限制的地域=對勞動者再就業時的地域的限制。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地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業限制根本上來源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約定,因此競業限制條款中究竟有沒有地域限制,也應當視約定的情況來看。
如果已明確約定離職者應在什么區域內不得開展與原企業競爭的業務或受雇于競爭對手,則應當依照約定來判斷是否構成違約。約定的區域范圍應當結合本企業擁有范圍來確定,區域的大小一般與原企業的業務影響區域以及市場份額等因素相關。企業不得任意擴大競業限制的區域或一概規定不得從事同行業。注意,如果企業已經作出了類似約定,該約定是無效的,因為這構成了對勞動者擇業自主權的侵犯。
如果競業限制條款中都沒有相關約定,一般認為也應根據上述原則確定競業限制的范圍,即結合本企業擁有商業秘密范圍來確定。
競業限制的地域范圍曾經是國外競業限制制度早期審查的重點,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信息技術的發展,變的不再具有主導地位,不過在有些競業限制案例里,地域范圍仍然具有重要的意義。例如像餐飲行業,往往具有較強的地域性,因此在特定的必要的范圍內設定競業限制,才顯得更為合理。
關于競業限制條款的約定請看→ 《約定競業條款小心別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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