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約定競業條款小心別違法
發表于:2015-05-05閱讀量:(4621)
由于科技成果、商業秘密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所起的作用日益明顯,不少企業在使用人才時,都會采用各種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進行約束。同時,也出現部分企業不合理地使用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的權益造成損害。因此,各類人才了解一些關于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的知識尤為重要。
按有關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而且實施競業限制后,單位應向受制人員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如果不支付或拖欠支付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自行終止。
超過規定的二年,補充條款是不公平,也是無效的。針對這個不公平的條款可以向相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違約金支付建議和收入掛鉤
目前來看,國家的法律缺乏對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的詳細規定,實施競業限制后單位給勞動者多少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約要交多少違約金,這些問題只能靠單位和員工進行協調,達成一個雙方都能接受、合理的數額。而這個協調過程往往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容易產生糾紛。
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和補償金數額的合理化建議,即在競業限制二年內,用人單位每年支付勞動者對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為員工離職前年收入的一半。而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支付給單位的違約金數額一般不超過員工一年的收入,同時支付因獲商業秘密給原單位造成的損失。
另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當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時,賠償額可以是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可見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后,勞動者常常需承擔一筆巨額的費用,因此各類人才一定要認識到后果的嚴重性。
適用競業限制追究勞動者的違約責任,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支付勞動者保密費或競業限制補償費。
只約定競業限制而不支付相應經濟補償,對于在勞動合同關系中處于弱勢的勞動者來說無疑是顯失公平的。
為此,《勞動合同法》以及廣州、深圳、上海等地方法規巳作出了競業限制補償標準的規定。
2、限定競業限制的主體。
競業限制協議一般應限制在有機會接觸到商業秘密的決策人員、高級研究和技術人員、銷售人員等范圍內。《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主體范圍規定為: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如果將競業限制擴大到全體員工,則不僅威脅到廣大無關員工的生存權,而且也會極大地損失企業因競業限制而過多支付員工的補償費用,造成兩敗俱傷。
3、限定競業限制的相關商業及技術秘密。
競業限制的相關商業及技術秘密必須是企業采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建立了相應的保護制度,不為一般員工或社會公眾所知悉的。未進行保護的或者與競業限制內容相關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巳為公眾所知悉,或者巳不能為本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不具有實用性的,即不具有或喪失其秘密性,就不能成為競業限制的內容。
4、競業限制必須有合理的期限。
競業限制期限的長短取決于特定企業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在社會上的競爭力、實用性、知曉度以及競業限制補償費用高低等因素,不同企業可做不同的約定,但法律必須規定一個上限,以維護勞動者的生存和發展權。為此,《勞動合同法》作出了競業限制最高不得超過兩年的規定,這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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