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5-05閱讀量:(2733)
5月4日,游客梁先生開車經過廣西防城港港口區西灣路十字路口時,遭遇一名男子碰瓷。在交警到達現場取證時,現場目擊的市民紛紛站出來為梁先生作證,還了梁先生一個清白,且當時監控也正好記錄了男子碰瓷全過程。
碰瓷者“藝高人膽大”,為了訛詐成功,竟然不顧個人人身安危,“以身試車”。碰瓷者抓住開車者“財大氣粗”、“大事化小”和急于行車的心態,總是一次次僥幸得手,讓道路通行蒙上了一層無奈的灰霾,也間接誘導交通事故肇事者萌生逃逸心理,足見碰瓷不是一個人、一部車、一點小錢的小事,而是整個社會的法治“牛皮癬”。
一、“碰瓷”與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了:“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法律規范,行人故意沖撞機動車造成的損失,機動車一方不承擔相應責任,即使造成人員的重傷死亡。這也是旨在遏制“碰瓷”惡習。然而法律只能在理想的狀態下進行規定。而“碰瓷勇士”們常常出新招與法律斗智斗勇。有的“破釜沉舟”,先自斷肢體,再“臨危”沖撞;有的演技熟練,“令人動容”;有的組團演出,氣勢浩大;有的直接使用拍戲血漿增加“事故”恐怖視覺效果。我們無法準確判斷是“車碰人”還是“人碰車”。一般認為,機動車致行人損傷的事故責任是無過錯歸責。也就是說,受害者無需證明機動車一方的過錯,只要有相關的損害結果,事故行為和損害有因果關系,就可以要求向機動車一方求償。而機動車一方必須證明受害者故意,才能免責,而現實中,受害者故意難以認定。
二、反“碰瓷”招數多
(一)鎮定處置。
不要被“碰瓷”事件嚇破了膽。即使是第一次經歷事故,也要提前做好反“碰瓷”的準備。即便是真的發生事故,機動車一般有交強險和其他商業險,事故責任一般由保險先行賠付,因此,不必慌張。“碰瓷”們通常利用“菜鳥”們的緊張心理成功敲詐。
(二)及時取證。
無論是保險還是訴訟,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行車人的合法權益,揭露“碰瓷者”的丑惡行徑,機動車駕駛人要及時拍照、錄音,保留證據。尋求的目擊證人幫助。留意周邊的監控。司機也可以事先安裝行車記錄儀,以防止惡意沖撞。不但可以震懾“碰瓷”,還可以獲得有效可用的證據。
(三)不要隨意“私了”。
“碰瓷”們的目的是訛詐得手后能夠及時脫身。如果通過合法途徑處理,反而容易暴露。因此,司機們在發生突然的事故時,不要著急“私了”,通過法律程序,既可以“反碰瓷”,也不會增加賠償成本(即使真的造成事故)。
三、全民“反碰瓷”要提倡
本次的“碰瓷”事件,可謂受到現場證人的“千夫所指”,“碰瓷”行為無所遁形。在交通如此發達的今天,自駕出行成為人們的重要出行方式。我們可能就是下一個“被碰瓷者”。如果現在你沉默不語,明天當你身臨“碰瓷”事件時,他人也將是事不關己的“旁觀者”罷了。給“碰瓷者”的戴上正義的鎖鏈,讓他們不能在道路上肆意“狩獵”,畢竟,誰都不想成為下一只小綿羊。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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