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與楊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1閱讀量:(1056)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貴民一初字第00214號
原告:周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
委托代理人:陳旵明,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
原告周某與被告楊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朱長明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陳旵明、被告楊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周某訴稱:2013年12月31日,被告因購房需要向原告借款8萬元,被告當日向原告出具借條,并承諾一年后歸還,但一年后被告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現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8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楊某辯稱:被告因購房需要于2011年向原告借款5萬元,2013年原、被告協議離婚時,雙方約定被告向原告支付8萬元,該8萬元就包含被告于2011年向原告的借款5萬元。后被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該借條中載明的借款8萬元即是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的8萬元。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后于2013年12月6日達成離婚協議,在池州市貴池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簽訂了《離婚協議》,在該協議中,雙方對財產分割問題約定:“雙方婚后無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存款及其它財產)。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人民幣捌萬元整,在一年內全部付清”。2013年12月31日,被告就該協議中約定的8萬元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現原告認為雙方系民間借貸關系,其已于2013年12月31日向原告支付借款8萬元,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8萬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答辯及提供的《離婚協議書》、離婚證、借條等證據佐證,應予認定。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被告離婚時達成離婚協議,雙方在協議中約定被告支付原告8萬元,這是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的協議。現原告主張認為其于2013年12月31日借給被告8萬元,被告于該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條是被告收到借款的借據,但被告對此予以否認,認為該借條即是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被告應給付原告的8萬元。由于原告并未舉證證明其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告支付過8萬元借款的憑據,且原告在被告未按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給付原告8萬元的情況下,又借給被告8萬元也不符合常理。故本院對原告認為其與被告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主張不予支持。相反,被告關于該8萬元借條與離婚協議中約定的8萬元系同一事實的答辯主張具有高度概然性,本院對其予以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周某要求被告楊某歸還8萬元借款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00元,減半收取即900元,由原告周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朱長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 張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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