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與楊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1閱讀量:(1326)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貴民一初字第00215號
原告:周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
委托代理人:陳旵明,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
原告周某與被告楊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朱長明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陳旵明、被告楊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周某訴稱:原、被告于2013年12月6日經協商達成離婚協議,并經池州市貴池區民政局登記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被告應在一年內向原告支付8萬元,但協議簽訂一年后,被告未能履行協議約定的付款義務。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8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楊某辯稱:原告訴稱屬實,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確實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元,協議簽訂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條。被告現同意支付原告該8萬元,但原告應將婚生子送還被告處。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2013年12月6日,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并在池州市貴池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雙方為此還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在該協議書中,雙方對財產分割問題約定:“雙方婚后無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存款及其它財產)。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人民幣捌萬元整,在一年內全部付清”。2013年12月31日,被告就該協議中約定的8萬元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承諾該款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因被告未按協議約定向原告支付該款,原告遂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8萬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答辯及提供的《離婚協議書》、離婚證、借條等證據佐證,應予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離婚時達成協議,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已依法成立并生效。關于共同財產的分割,雙方已在協議中明確約定被告應在一年內向原告支付8萬元,被告應按該協議的約定履行給付義務。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該8萬元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周某支付8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減半收取即900元,由被告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朱長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 張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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