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周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2閱讀量:(1143)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相民一初字第02888號
原告: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
委托代理人:焦金臺,安徽嘉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
委托代理人:賈亞峰,安徽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與被告周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宋穎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焦金臺,被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賈亞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某訴稱:年月日,我與周某甲在淮北市相山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周某乙。由于我與周某甲均系人,女兒有一只耳朵失去聽力,另一只耳朵聽力不是太好,需要保護。女兒周某乙至起訴之日才一周七個月,需要母親的精心呵護。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應由原告撫養。原被告雙方因無婚姻基礎,婚后也未建立感情,夫妻雙方經常吵架,并且近期原告遭到被告家庭暴力后不敢回家,精神上受到嚴重打擊,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根據《婚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應認定原被告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雙方離婚,婚生女周某乙由王某撫養。
被告周某甲辯稱:我不同意離婚。1、我與王某婚前經人介紹確立戀愛關系,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我對王某一直很好,特別是婚生女出生后,給家庭帶來了歡樂,婚后也建立了良好的感情。2、王某訴請中有部分與事實不符,我沒有對王某實施家庭暴力。
經審理查明:王某與周某甲于2012年經人介紹認識,于年月日在淮北市相山區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周某乙。近期因家庭瑣事導致夫妻感情不和,王某于2015年10月上旬回娘家居住,致糾紛發生。
以上事實,有王某提供的結婚證、戶口本以及庭審筆錄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判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標準。本案中,王某與周某甲相識后戀愛并結為夫妻,雙方婚前感情基礎較好。近期雙方在日常生活中為家庭瑣事等問題發生糾紛,為家庭生活所不可避免。王某請求離婚,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訴訟中周某甲又表示希望于王某繼續共同生活的意愿,故此,本院認為如雙方今后能多從家庭及孩子的角度考慮問題,互諒互讓,夫妻和好尚有可能。綜上所述,對于王某請求判決準予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不準予原告王某與被告周某甲離婚。
二、案件受理費200元,因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宋 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丁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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