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魏某某訴孫某某、劉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2閱讀量:(1514)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相民一初字第01288號
原告: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區。
委托代理人:焦金臺,安徽嘉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
被告:劉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系被告孫某某之夫。
被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荊涂風景區。
原告魏某某與被告孫某某、劉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審判員唐曉芳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7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焦金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某某、劉某、李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魏某某訴稱:孫某某、劉某于2015年1月27日向我借款現金5萬元,簽訂了借款合同并約定了利息。借款合同到期后,我多次催要,但孫某某、劉某以各種理由未予償還。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孫某某、劉某、李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及1250元利息;訴訟費等費用由孫某某、劉某、李某某負擔。
孫某某、劉某、李某某未進行答辯。
經審理查明:孫某某與劉某系夫妻關系。2015年1月27日,魏某某與孫某某、劉某、擔保人李某某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魏某某將5萬元借款給孫某某、劉某,李某某為擔保人,借款期限2個月,自2015年1月27日至2015年3月27日,月息25‰,逾期還款違約金日3‰,未按約定還本付息,還應承擔為實現債權發生的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等相關費用,李某某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擔保期限為2年等內容。魏某某如約將5萬元現金交付給孫某某、劉某,孫某某與劉某給魏某某出具借據一份,擔保人李某某在上面簽字并捺印。合同簽訂后,孫某某、魏某某未按約定還本付息,魏某某訴至本院。
另查明,中國人民銀行于2015年3月1日將6個月以內貸款基準年利率下調至5.35%。
以上事實由魏某某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據、孫某某與劉某結婚證以及當事人的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孫某某、劉某向魏某某借款5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孫某某、劉某為魏某某出具借據一份,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成立。魏某某要求孫某某、劉某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約定李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期限為2年,其在借款合同及借據上簽字,應依法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魏某某請求孫某某、劉某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訴之日止(即2015年1月27日至2015年4月15日)的利息1250元,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孫某某、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魏某某借款本金5萬元,并支付利息1250元。
二、被告李某某就借款本金、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孫某某、劉某追償。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1元,因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540.5元,由被告孫某某、劉某、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唐曉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兼) 袁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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