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11-22閱讀量:(1531)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杜民二初字第00312號
原告:胡某某,男,19**年生,漢族,住河南省商城縣。
委托代理人:焦金臺,安徽嘉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呂國某,男,19**年生,漢族,住浙江省東陽市。
被告:浙江繁某建設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
負責人:呂有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雷鳴,安徽北方之光律師事務所。
被告:浙江繁某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門縣。
法定代表人:陳世某,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胡某某訴被告呂國某、浙江繁某建設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以下簡稱繁某淮北分公司)、浙江繁某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繁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焦金臺、被告繁某淮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雷鳴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呂國某、繁某建設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訴訟中,雙方申請庭外和解三個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胡某某訴稱:2013年5月8日,胡某某與繁某淮北分公司龍**岸三期工程項目部李某簽訂了模板、方木銷售協(xié)議,胡某某按協(xié)議履行了供貨的全部合同義務且被告接受,但被告遲遲以各種理由未支付模板、方木合同款。2014年7月27日,項目部負責人張某(兼會計)向胡某某出具了收到方木80839米、模板8320張的憑證。2014年11月7日,胡某某找到項目部負責人呂國某、張某請求支付方木、模板買賣合同款,被告向其出具了承諾書,由建筑商代付。2015年7月11日,項目部負責人呂國某向胡某某出具愿意支付90萬元模板、方木合同款。后經多次催要無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模板、方木款項計983053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繁某淮北分公司在庭審中辯稱:1、胡某某訴請的內容部分不真實,李某、張某均不是我公司的工作人員,其訴請的數(shù)目和合同銜接不上,合同簽訂人系李某,而結算人是呂國某,2、本案系合同糾紛,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我公司不應該承擔責任。綜上,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呂國某、繁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予答辯和舉證,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的權利。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8日,胡某某與李某簽訂《模板、方木銷售協(xié)議》。2014年7月27日,張某向胡某某出具書面憑據(jù),載明:龍**岸三期共用方木80839米、模板8320張。同年11月7日,呂國某出具承諾書,內容為:茲有龍**岸三期模板、方木貨款,下個月付多少、余款什么時候付、交由公司代付,特此承諾,張某亦在該承諾書簽名。2015年7月11日,呂國某在2014年7月27日張某經手的條子上注明:以上條子收到的方木款及紅板款,與合同及實際情況一致,同意付貨款90萬,欠款在結清后、工程款出來一次付清。訴訟中,呂國某到庭認可系淮北龍**岸小區(qū)三期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授權其女婿李某與胡某某簽訂銷售協(xié)議。因胡某某在履行涉案買賣合同時也有違約行為,在訴訟中胡某某與呂國某協(xié)商一致,貨款與違約責任相抵后,雙方同意確認呂國某尚欠胡某某模板、方木的貨款為70萬元,呂國某不得再向胡某某另行主張違約責任。
另查明,淮北海容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系淮北龍**岸小區(qū)三期工程建設單位,其將該工程發(fā)包給繁某公司,繁某淮北分公司(原名浙江省臺州市繁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又將該工程轉包給呂國某實際施工。
以上有模板、方木銷售協(xié)議、承諾書、結算憑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部經濟責任承包合同、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查詢單等證據(jù)附卷佐證。
本院認為:胡某某與呂國某之間的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胡某某履行了發(fā)貨義務,呂國某作為買受人,理應履行及時給付貨款的義務。胡某某、呂國某雙方經結算,確認模板、方木所欠貨款為70萬元,本院依法確認。繁某淮北分公司、繁某公司不是涉案買賣合同的相對方,胡某某請求兩公司承擔支付貨款的責任,違背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呂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胡某某模板、方木貨款70萬元;
二、駁回原告胡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631元,原告胡某某負擔3925元,被告呂國某負擔970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超芳
代理審判員 張慶紅
人民陪審員 劉漢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戚歡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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