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紀某某、范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3閱讀量:(1304)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西民一初字第1834號
原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劉連偉,天津津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紀某某。
被告范某。
原告劉某與被告紀某某、范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楊文華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連偉,被告紀某某與被告范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原告與被告紀某某系朋友關系。2012年5月至11月期間,被告紀某某稱做生意急需現金,陸續向原告借款25萬元,期間雙方未訂立書面字據,后經原告催要,被告紀某某于2013年10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載明借款250000元的事實以及確認2013年11月6日還款。現被告承諾的還款期限已經屆滿,被告仍沒有還款意圖,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能償還訴爭欠款本息。因該債務發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故二被告應當承擔連帶償還義務。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欠款25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原告劉某就其主張向法庭提交證據材料如下:1、欠條一張,證明借款的情況;2、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明細查詢8頁;3、中國農業銀行自動柜員機客戶憑條3頁;4、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存款業務回單1頁,證據2-4證明原告向被告實際給付錢款。
被告紀某某辯稱,我確實向原告借過錢,但是對于借款25萬元的數額不認可,我和原告的錢款往來大部分是通過銀行,只有少量現金,我需要向銀行查詢轉賬記錄,我才能夠確定借款數額。
被告紀某某未就其主張向法庭提交證據材料。
被告范某辯稱,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我與被告紀某某已經于2013年11月7日離婚,在離婚協議中我們已經約定離婚前雙方各自負有的債務各自償還,不要求對方代為償還,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紀某某個人經商情況并未告知我,也未與我分享經商收益,雙方離婚后紀某某自己經商所產生的債務,由紀某某自行處理與我無關,我既不主張紀某某經商所得收益,也不承擔經商所產生的任何債務。且我與原告劉某并不認識,對于原告劉某與被告紀某某之間的債務情況并不清楚。
被告范某未就其主張向法庭提交證據材料。
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紀某某對證據1的真實性認可,但是對欠條上書寫的數額和時間有異議,25萬的數額是當時估算的,我現在對該數額不認可,欠條書寫的時間是在2013年11月初;對證據2、3、4無異議。
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范某對證據1的真實性不認可,對證據2、3、4無異議。
本院的認證意見如下:原告劉某提交的全部證據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與其陳述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據當事人的陳述和采信的證據,認定如下事實:原告劉某與被告紀某某系朋友關系,被告紀某某與被告范某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06年6月30日登記結婚。為生意需要,被告紀某某多次向原告劉某借款,2012年7月25日原告通過轉賬向被告紀某某給付10000元;2012年10月18日原告通過轉賬向被告紀某某給付78800元;2012年8月27日原告通過轉賬向被告紀某某給付19000元;2012年8月31日原告通過轉賬向被告紀某某給付15000元;2012年9月13日原告通過轉賬向被告紀某某給付1500元;2012年9月28日原告通過轉賬向被告紀某某給付40000元,2012年9月29日原告通過轉賬向被告紀某某給付20000元;2012年10月29日原告通過轉賬向被告紀某某給付7000元;2012年11月23日原告通過轉賬向被告紀某某給付30000元。此外,原告還給付被告紀某某部分現金。2013年10月5日被告紀某某向原告劉某出具欠條一張,內容為被告紀某某欠原告劉某二十五萬元,于2013年11月6日歸還,雙方未約定借款利息。2013年11月7日二被告協議離婚。被告紀某某分別于2013年11月12日、2013年11月15日歸還原告劉某欠款1500元和1000元。后被告紀某某未償還借款,故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紀某某多次向原告借款,被告紀某某也已收到錢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據,并約定還款期限,雙方據此形成了借款合同關系,該合同有效。被告紀某某應依約償還全部借款,現還款期限屆滿,被告紀某某未還款,應承擔違約責任。關于借款本金問題,原告主張借款本金250000元,被告對此數額并不認可,根據被告出具的欠條,以及原告提供的銀行轉賬記錄計算,原告通過銀行轉賬給付被告紀某某221300元,雙方均認可除上述轉賬給付外,部分借款通過現金形式給付,對于被告紀某某關于借款數額不認可的陳述,本院不予采信,借款本金應為250000元,減去被告紀某某已經返還的2500元,故被告紀某某應返還原告借款本金247500元。關于被告范某是否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本案中該筆債務發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范某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十日內,被告紀某某返還原告劉某借款本金247500元;
二、被告范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50元,減半收取2525元,原告負擔25元,二被告各自負擔12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后,應在上訴期內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的,視為放棄上訴權)。
代理審判員 楊文華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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